點評「男子購買仿真槍獲刑三年」

點評“男子購買仿真槍獲刑三年”

於伏海

我支持法院的判決。

既然我國對槍支採取的是嚴格管控的制度,那就應該嚴格管控,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槍支是刑法意義上的被管控槍支,那法院就應當判處涉案被告人有罪。

我的觀點是,要管控就嚴格管控,不能有漏網之魚。如果做不到嚴格管控,今天這種說法,明天那種說法,今天這樣判決,明天那樣判決,那就不如干脆放開,允許人們持槍。

當然,我是堅決反對所謂的槍支合法化的。比較一下可以持槍的美國和不允許持槍的日本,就知道哪種制度更好了。因此,我希望立法機關儘快清理關於槍支方面的法律,讓人們看得清楚哪些槍支是禁區,絕對不能碰,哪些槍支可以作為玩具玩玩而已,也讓法官審得明白,哪些被告人肯定有罪,哪些被告人肯定無罪。

看看我國現在的涉槍支和彈藥方面的法律法規,用那麼多專業術語,搞的人民大眾雲裡霧裡。法律最好還是一看就能明白為好,就說槍支,可以立法允許人們擺涉及槍支的攤子,但是必須對這類商業行為所用槍支和子彈規定一個標準,比如射擊距離不能超過一米,槍支只能使用某種材料製造,最遠射程不能超過一米,子彈直徑不得小於三釐米,子彈的材料是類似於文具橡皮所用的材料,還得規定這類商業行為只能在指定區域經營。

還有一個就是玩具槍,也應當立法制定玩具槍的標準,該用什麼材料,大小和尺寸,等等,都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出來,讓人們一看就能大體明白,從而避免誤入禁區。

當然這並不是說不要專業術語了,但是專業術語還是留給鑑定專家吧。

我國每年有很多人因為各種槍支而身體受到損害,大家可以上網瞭解一下。

有一些人購買槍支,確實只是為了玩,但是因為槍支更容易將別人加以傷害,因此,其中一部分人會用自己買來的槍支傷害他人。有些人購買具有殺傷力的槍支,本來就是別有用心,一旦東窗事發,他們當然不會說自己買槍就是為了圖謀不軌,肯定都會說就是為了玩玩,甚至會說自己是被愛國影片感動了。法官審判案件,給被告人定罪,需要審查被告人的主觀意圖,但是被告人的主觀意圖也只能由被告人的行為表現出來,而不是由被告人怎麼說就能證明的。

如果我們制定了相關槍支的製造標準,那刑法就應當規定,凡是違反這些標準的相關行為,就是犯罪:非法經營罪或者涉槍犯罪。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糊里糊塗,這還不是最嚴重的,最嚴重的是,那些可憐的受害者,有的甚至眼睛被打瞎,學校裡這種案例很多,就是用火柴槍打的。所以,我希望法律界人士和媒體界人士,也應當多關係這類受害者。

至於本案,判的是輕了還是重了,我想我還是尊重法官吧,也希望這些案件能引以為戒,大家別動不動就買這類槍支,因為,你買的是不是具有殺傷力的武器,不是你說了算的,是由鑑定專家說了算的。等到國家按照我說的制定了相關標準再買,到那時,你只要證明你是從合法的商家購買的,你購買的是國家頒發合格證的玩具槍或者什麼槍,你就是無罪的,即使你買的槍確實有殺傷力,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管控槍支,哪也跟你沒關係,法院也不能判你刑,政府頂多就是沒收你的槍支,你還可以起訴商家要求退款和賠償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