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僅有打款記錄沒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構成民間借貸關係

以案释法丨仅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張淑蘭委託劉秋麗將8萬元投資款轉至順發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理財。幾個月後,順發投資公司因資金短缺停止付息。而後,警方對順發投資公司立案偵查。張淑蘭認為,8萬元是她給劉秋麗借款,就一紙訴狀將劉秋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償付借款及利息。

以案释法丨仅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回放】

張淑蘭與案外人李影系朋友關係,一次朋友聚會談到理財問題時,李影透露說其有一好友有這方面的關係,可以委託投資理財,自己已經委託了一段時間,收益不錯。經李影介紹,張淑蘭認識了劉秋麗。

2011年9月,張淑蘭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向劉秋麗的銀行卡轉賬8萬元,兩日後,劉秋麗將該款匯至順發投資公司,約定期限一年,月息3分。順發投資公司分別於2011年10月28日、11月30日向劉秋麗的銀行卡轉款2400元,劉秋麗分二次向李影的銀行卡轉款2000元,計款4000元,由李影將上述利息支付給張淑蘭,劉秋麗預留利息800元。

2011年12月起,順發投資公司因資金短缺而停止付息。經李影多次催要,劉秋麗分別於2013年5月29日、7月28日向張淑蘭支付利息1600元,即劉秋麗將預留利息800元返還給張淑蘭,另支付張淑蘭利息800元。順發投資公司共計支付張淑蘭利息5600元。後張淑蘭多次向劉秋麗催要借款及利息,劉秋麗則以順發投資公司未支付借款及利息為由拒絕支付。

市公安局對郝磊(順發投資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涉案8萬元款項屬於該刑事案件偵查範圍,劉秋麗報警登記以其名義投資的8萬元系李影介紹的朋友張淑蘭的本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原告張淑蘭經李影介紹認識被告劉秋麗,並於2011年9月委託劉秋麗將8萬元投資款轉至順發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理財,該公司通過劉秋麗及李影支付張淑蘭利息5600元,劉秋麗在張淑蘭委託其投資理財活動中並未獲取利益。故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張淑蘭主張其將8萬元借款匯至劉秋麗賬戶,並由劉秋麗支付利息5600元,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劉秋麗應償付借款及利息。但張淑蘭並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條、欠條或還款計劃等能夠確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據,且劉秋麗對張淑蘭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故張淑蘭要求劉秋麗償付借款8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淑蘭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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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 湯孫寧

法官評析自覺抵制並遠離非法集資

鑑於順發投資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案款項屬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範圍,故張淑蘭的債權應通過刑事案件追贓處理。該案啟示我們:一、自覺抵制並遠離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具有巨大危害性的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者風險自擔,後果自負。為了資金安全,應當堅決抵禦高利誘惑,自覺遠離非法集資。二、對外借款應慎重,儘可能減少法律風險。如果向外放款,應當事先考察債務人有無還款能力,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等擔保,以減少風險。在出借時應當要求債務人寫下書面借條並簽章,寫清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用途、擔保範圍等內容,並將借條等證據保存完整,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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