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18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捕|普法課堂 第27期

“疫苗案”18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捕|普法課堂 第27期

普法課堂 VOL.27

7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發佈的一則通告稱,已基本查明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決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該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疫苗案”18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捕|普法課堂 第27期

  1. 為什麼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而不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142條對“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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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條對“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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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兩個法條本意看出——生產、銷售劣藥罪及生產、銷售假藥罪均為結果犯罪,但後者刑罰重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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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兩高發布)第2條和第5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則包括“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另外要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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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假藥和劣藥

假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劣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9條,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根據7月20日吉林省食藥監局公佈的對長生生物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食藥監總局抽樣檢驗中發現,長生生物公司生產的部分百白破疫苗的效價測定不符合規定,被鑑定為劣藥。

因此,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批捕與食藥監局的結論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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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何不是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這樣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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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條本意看出,此罪為行為犯罪。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有私設電網、向人群開槍、在鬧市區駕車撞人、故意傳播傳染病等。一些特殊情況,既構成《刑法》中規定的其他罪名,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均由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

4.提請批捕後的司法程序怎麼走?

《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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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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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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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後,公安機關將對案件作進一步的偵查。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將案件提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將提起公訴,案件隨後進入審判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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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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