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被害人L某糾集十餘人持棍棒到被告人C某某所在的公司進行挑釁,並將該公司的玻璃砸爛。S公司的張某某則糾集了本公司的十幾人持棍棒刀具與對方對打。對打過程中致被害人L某重傷,另一人輕傷。
辯護要點:
一、本案中C某某等人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被害人L某一方是事件的挑起者,是他們首先持兇器到C某某等被告人一方進行挑釁,並首先進行砸玻璃等行為。C某某這一方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為了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迫採取了制止對方不法侵害的行為。只是由於C某某一方的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對方受傷。所以,C某某等人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對此,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C某某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的的主犯是張某某,是他召集保安到變電房以防備S公司的人前來鬧事。讓大家拿水管的人也是張某某,在S公司的人前來鬧事時,首先衝出去的也是張某某。和L某對打併將其打傷的也是張某某。因此本案的主犯很明顯是張某某。C某某隻是跟隨大家一起出去制止對方鬧事,他只是在張的召集下的一個盲從者。根據刑法第27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被害人一方是引發本案的肇始者,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案發當日凌晨,首先是被害人L某藉著酒勁,來到C某某所在的S公司變電房鬧事。由於雙方長期以來就有矛盾,遭到拒絕後L某便叫了二三十人持鐵棍和刀回到S公司變電房進行挑釁,謾罵,進而砸碎變電房的玻璃。S公司的員工為了阻止L某等人的無理挑釁,被迫出來阻止他們。正是在此情況下L某才受傷。因此被害人一方主動上門挑釁、鬧事是本案的起因,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四、並沒有直接證據證實C某某毆打了L某。
雖然C某某在公安的偵查階段供述曾用林棍毆打過一名男子的背部,但開庭時C某某本人已予以否認,並解釋清楚為什麼在偵查階段作了不真實的供述。那是因為有人威脅利誘其作出上述供述,而他本人在以為只是對他進行治安拘留的處罰,問題不大的情況下,受人威脅利誘而承認打過某男子一棍。在其本人已經否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他曾毆打過別人,現場並沒有人看到C某某毆打過L某。
五、本案中C某某主觀惡性較小。
C某某不是本次行為的提議者,也不是指揮者,僅僅是盲目跟從。相對而言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
六、C某某屬初犯、偶犯。
C某某一向社會記錄良好,以前沒有參與過犯罪,而且他本人有正當的職業,一向過著自食其力的生活。此次犯罪只是盲從,一時糊塗參與了犯罪,確是初犯、偶犯。
綜上所述,本案中C某某屬防衛過當,是從犯,屬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觀惡性小,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懇請法官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考慮對其減輕處罰,讓其有早日重回社會的機會。
最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C某某有期徒刑1年。陳某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後10天,C某某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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