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紀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自2017年8月18日掛牌以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按照依法有序、積極穩妥、遵循司法規律、滿足群眾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為維護網絡安全、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值此試點一週年之際,我們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涉網知識產權、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涉網人格權保護等各方面。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一日一案”的形式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上聯合推出,以回顧總結工作。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朱某訴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

產品責任糾紛案

——食用農產品界定及包裝標準

裁判要點

一、農作物包括中草藥材。已納錄的中藥材的近似屬種植物是否為中藥材,應由衛生計生、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予以認定,未經在先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未經認定為中藥材的植物作物在局部地區形成食用歷史的,予以認定為食用農產品。

二、預包裝食品概念範疇限定於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產品,未涵蓋食用農產品。預先定量包裝的食用農產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適用預包裝食品的生產許可與標籤標識規則。食用農產品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規定的,生產經營者不因未標註生產許可證承擔法律責任。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原告朱某在被告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店鋪購買50克盒裝紫皮石斛2件,付款1200元。嗣後,朱某在天貓網申請不退貨僅退款,退款原因:產品系預包裝食品,標籤沒有標註食品QS認證和保健食品標識,也沒有國藥準字批號,屬不合格食品或藥品,要求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退還貨款並且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朱某退還貨款。亳州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系案涉產品生產者,向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結論為合格的出廠檢驗報告以及產地為雲南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裁判結果

該院於2017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核心問題為:案涉產品系藥品還是食品;如系食品,系預包裝食品還是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且如何適用認證及標籤規則。

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記載,石斛為蘭科植物金釵石斛、鼓槌石斛或流蘇石斛的栽培品及其同屬植物近似種的新鮮或乾燥莖。因此,部分屬種石斛具有藥用價值,系中藥材。案涉產品為紫皮石斛,屬蘭科、石斛屬、齒瓣石斛種植物。紫皮石斛是否為中藥材,秉持保障人體用藥安全以及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的宗旨,只有經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認定或者實施藥品批准文號管理的,法院予以確認為中藥材。紫皮石斛未經相關部門認定或批准管理,故不予認定為中藥材。紫皮石斛在我國雲南省部分地區形成食用歷史,方法包括鮮食以及經過清洗、乾燥等工藝製成幹條、楓鬥、切片、粉等製品,故予以認定為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紫皮石斛系在我國雲南省部分地區形成種植歷史的植物,案涉產品通過農業活動獲得並用於食用,且為經過清洗、乾燥、包裝等物理工藝製成的成品,具有未改變產品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效果特徵,故予以認定為食用農產品。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別法。《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除對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實行許可制度以外,農產品生產無需取得許可。預包裝食品概念範疇限定於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工業產品,未涵蓋食用農產品。國家對加工食品等重要工業產品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許可證標誌包含“QS”字母,該標誌不適用於農產品企業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包含包裝工序,案涉產品經過預先定量包裝,繫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而非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法》對於預包裝食品生產許可和標籤標識的規定不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案涉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相關規定,某某生活實業(上海)有限公司已盡食品經營者的合理注意義務,案涉產品貨款已經退還。綜上,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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