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学生游戏摔伤,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主责二审改判学校次责

体育课学生游戏摔伤,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主责二审改判学校次责

案情:

2012年5月10日下午,晨光小学组织李X、付X所在班级学生上体育课,在该节体育课的后段时间,李X、付X等男同学聚集围成圆圈玩“单脚抓人”游戏。在游戏过程中,付X为避免被李X抓住,用脚将李X绊倒,造成李X右胫骨骨折的伤害事故。李X为此经住院治疗19天。2012年12月26日,李X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李X为此花费鉴定费1800元。

一审: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晨光学校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游戏活动前已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次,案涉游戏项目为单脚抓人游戏,学生在游戏时需单脚进行对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对学生进行此类游戏项目可能导致的伤害发生应承担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晨光学校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在游戏前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告诫,并在游戏过程中予以及时、全面的管理和指导、教育;最后,单脚抓人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老师应在场进行指导,并应及时对学生可能作出的危险举动予以制止或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其他学生的安全,当时,体育老师未在现场进行指导而是在相距十五米左右的地方与其他老师交谈,学校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尽到保护的责任。

付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付XX和陈XX作为付X的监护人,对付X在校致他人损害行为,依法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证据证明李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故晨光学校和付XX、陈XX不存在可减轻责任的事由。

鉴于李X受伤的事故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上,且事发当时学校老师未在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晨光学校对李X的受伤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付XX和陈XX承担次要责任,由此,晨光学校对李X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付X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李X受伤,依法由其监护人付XX、陈XX对李X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学校上诉:

晨光学校提起上诉,称:1、事故发生在学校操场,发生在自由活动期间,体育老师在离自由活动的学生十五米远,学生的活动没有离开体育老师的视线,这没有影响其履行自己的职责。2、李X与付X是小学五年级学生,事发时十二岁,付X的行为是造成李X损害的根本原因。3、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救治。4、李X受到伤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看,体育老师在十五米处与其他老师交谈,并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即使体育老师站在三米、五米的距离,也不一定能制止这一突发事件。

二审判决

付X作为侵权行为人直接导致李X的受伤,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虽然事故发生体育老师距离现场达十五米远且与他人交谈,其行为有所不当,晨光学校在教学管理上存在失当,但这并非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在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晨光学校存在进一步过错或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晨光学校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依法改判晨光学校承担40%的责任,付XX、陈XX作为付X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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