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嬰兒為國內常住戶口居民所生育
辦理流程:
①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②派出所審核受理;
③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打印發放居民戶口簿。
所需資料:
①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的書面申請;
③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非婚生子女須提供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生證明。
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辦理戶口登記的基本程序相同,另需提供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的護照或出國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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