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毅清
我们每个人哪怕只是提起人贩子,恐怕都是恨不得亲手打他几拳踢他几脚。那么假如现实中真的被你碰到,并也打了他,还失手使他重伤,那么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呐?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实则受很多现场情况所左右的。下面以我个人意见给大家进行分析一下。
首先,假如人贩子偷抢孩子的时候被我们发现,并进行追赶或搏斗,在这种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我们不光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为了和人贩子夺回孩子,本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得到奖励。
并且人贩子偷抢孩子的过程可以算作是绑架,这可是重大罪名,甚至人贩子持械偷抢孩子,则可视其为抢劫杀人,对于这种恶性犯罪活动进行阻止的过程中,导致嫌犯伤亡,则无需承担责任,并给予奖励。
但是换个场景想一下,假如人贩子本就已经被制服,可是你却怒发冲冠,直接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甚至防卫过当,还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所以,一定要对出手阶段进行分析,人在和罪犯进行搏斗的过程,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也属于保护自己的方式。
大家在下方共同呼吁:给正义者多一些奖励,少一些责任。只有这样才会使更多人,敢于见义勇为,支持社会正能量。
遇我得福
99随便语: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从法律的严谨看,构成正当防卫条件苛刻,需要考虑不同情况。但从社会伦理角度,对待人贩子不能手软,往死里弄就对了!
全国被拐卖的未成年儿童,到底有多少?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笔者未找到可信度高的答案,比如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曾报道称,“按照不同统计数字,中国每年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的大概只占0.1%。”
这样一个数据,甚至引发了很多年轻父母的惊恐!
根据官方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共有家庭户4亿,平均每个家庭户3.1人,如果我们以20年为一个周期,再对应“每年失踪20万”,20年里就有大约400万家庭户的孩子,成为“失踪人口”。
相当于1%的家庭遭灾!
所以我认为,《央广夜新闻》的报道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出入,假如全国真的有1%左右家庭孩子被贩卖,很难想象是个什么情景。
99随便观点:
第一,人贩子的定义问题。
我们大家常说人贩子,但严格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人贩子”的定义并不准确,因为现实中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包括偷,骗,抢等等,很难用一个“人贩子”全部概括。
在法律上,也分两种相差很大的罪名: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是以收养为目的。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严重的可判死刑。
拐骗儿童罪的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人贩子抢孩子”可否成为无限防卫权的必要条件?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措施,造成对方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就是民间所说的“无限防卫权”。
但人贩子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权的范围?
答案是不一定!
法律条文采取的是例举的方式,虽然有一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括性描述,但在实践操作中,要求是比较严格的。
就“人贩子”而言,假如人贩子采取的是“偷”“骗”的手段,肯定不属于无限防卫权的范围,即便采取了“抢”的手段,还要看人贩子的行为的激烈程度,以及人贩子被发现后,是否已经终止了犯罪,等等。
打个比方吧。
假如人贩子“趁家长不备,抱起孩子就跑”,这种行为虽然也是“抢”,但是否构成“严重暴力犯罪”,有很大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不能等同于绑架罪。
简单总结一下:假如人贩子使用直接的暴力,强行把孩子从家长手里抢走,甚至威胁到家长或孩子的生命,这是典型的严重暴力犯罪,这种情况下,家长将人贩子打伤,直至打死,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不能等同。
我们看头条,里面有各类法律分析,比如我也常写类似文章,说明某种行为是违法或者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我们明白法律规定,明白某种行为违法,就绝对不能做出那种行为吗?
我的答案是否定!
这里再打个比方。
你被三条彪形大汉围住了,你判断,对方可能会要你的命。这时候你的口袋里有把刀,假如你抢先下手,有几分活命的机会,但那样的话,你很可能犯下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难道你会等着彪形大汉们,对你下手,然后你被人打死吗?
如果你那么想就是傻子。
在那种情况下,你无需考虑什么正当防卫,先保住自己的命是关键,哪怕你先拔刀动手了,最终被判刑,你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了自己。
所以你看,一个人是否懂法,与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完全不是一码事。哪怕这个人是个法官或者律师,他很明白法律后果,但该动手的时候,与他掌握的法律知识无关,只与他的性格有关系。
再回到如何对付人贩子这件事上来。
人贩子来抢你的孩子,无论那人贩子抢孩子的目的是什么,是抢回去自己养,还是用来出卖,这个人贩子和你就是不共戴天的仇人,他会让你家破人亡,让你的孩子终身处于无尽的苦难之中。
这种时候,你还管他什么“算不算正当防卫”?
往死里干就对了!
从社会伦理角度说,哪怕你打死了人贩子,也是为社会除了一害,既避免你自己的孩子被贩卖,又避免了其他孩子遭遇祸事,你对这个社会而言,不是罪犯而是英雄。
结束语:我们应当知法懂法,但我们明白法律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让自己憋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要犯教条化的错误,该动手时不要犹豫。
99随便
人贩子抢孩子,如果失手将人贩子打至重伤,算正当防卫吗?
真到那种时候甭考虑什么防卫正当不正当,狠狠地打,最多算个防卫过当,就算叛我防卫过当又怎样?他们都不怕我怕什么?善良不是用来纵容这些人的!前人教导我们朋友来了有美酒,敌人来了有猎枪,对待这种人贩子就要狠狠得打,无非打得更有策略一点,我打你一个内伤尽量不要太明显,耳光可以多扇几个,只要尽量别打死就行!而且这种情况下绝对会轻判的,人贩子实在是太可恶了,必须打!为什么不打?
人贩子依法是怎么判的:其实在我看来量刑有点太轻了!强烈呼吁死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对人贩子进行阻止就是防卫,强烈呼吁对于这种情况参照绑架状况等同视之,打死活该!
自己的孩子正在被拐卖毫无疑问属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按照目前的法律充其量算个防卫过当,另外拐卖有时候同绑架表现形式上来说是类似的,我怎么知道他是拐卖,我还以为是绑架呢,对于绑架这一类的,你就是造成对方伤亡都不用负责的,我们的受害者一定需要学会反抗!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心安理得君
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关于我国《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当中的解释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大家千万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指出以下几种不再正当防卫范畴之内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而人贩子在抢孩子过程中,到底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对于此种犯罪行为并不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一说,
我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5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明确指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所遇无论是过往群众,还是当事人的父母家庭成员等,一旦这种犯罪行为被发现,第一处置方案就是打他,因为你们无法确定违法犯罪份子身上是否藏有危险武器,所以必须在警方到达之前尽最大程度控制犯罪份子。
所以“关于人贩子抢孩子,如果失手将人贩子打至重伤,算正当防卫吗”?这个提问设定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就没有正当防卫。
最后我的个人观点,我愿意承担并负责任我所说的话,那就是别抓住人贩子,就直接打死人贩子,这里不接受投降,一个都别留下来,无论何时我都保持这个观点。
我的头条号口号就是:你点我一个赞,我还你十个赞,你关注我一天,我关注你一年,你对我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依。我是小富翁V,
区块链领航者
应该算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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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拳小师妹
打伤打死难道不是‘’防卫过当‘’吗?
依我之见:此情形打死打伤人贩子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不需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呢?
一,我们先来看一看人贩子做了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这种行为如何确定在法律上的性质?通常案倒中报道的人贩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针对小孩子不懂事给点糖果、玩具将其骗离监护人,或者乘监护人不备将小孩子偷盗走,然后寻找买家出售,也就是基本上采取‘’骗‘’或者秘密的‘’偷‘’的方法将小孩控制在手上。而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因实施上述‘’骗‘’或‘’偷‘’行为被监护人或他人发现后,为将小孩成功转移并非法挟持而对监护人等阻止抢回的行为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目的是什么呢?抢走小孩后可以将小孩作为‘’人质‘’而要挟监护人出巨资将小孩‘’赎回‘’。这种实施暴力抢劫小孩,以此扣作人质的行为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为达到政治目的绑架他人或以此为人质勒索其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绑架罪‘’。(另一种情况:事先与买主谈好价格,再实施暴力抢劫小孩或妇女的行为,因我国法律不承认‘’人‘’是财物,法理上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二,对于人贩子当场实施暴力抢劫小孩的行为理应认定为‘’绑架罪‘’。对于这种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是否可以致不法侵害人(人贩子)以正当防卫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项法律规定赋于了普通公民对于这种紧急的正在进行的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无限制防卫权,这就是刑法规定中所说的‘’无限防卫权‘’理论。
三,该‘’无限防卫权‘’理论在适用具体犯罪时有如下特别要求(条件):A,严重暴力性,B,危及被害人生命健康,C,适用罪名的严格性,d,‘’正在行凶‘’防卫的适时性。也就是说非暴力丶不属适用罪名、假想防卫丶防卫不适时均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以防止该防卫权滥用以平衡公民的自我保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分析:针对人贩子正在暴力抢劫小孩子的行为抢回小孩过程中打死打伤人贩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先明75443043
不仅算正当防卫,而且当地公安部应给予嘉奖!
每当放寒、暑假时,所有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家长们,都担心重重,生怕自己的孩子,有什么闪失,每当在大街上听到有人说,抓小孩的人最近在当地出现时,每一位家长,都会非常小心,谨慎的保护着自己的孩子,生怕孩子被人贩子抢去,掏心,掏肺,掏内脏,用极其残忍手段将孩子打残,在大街上利用人的善良心里来为其挣钱……。
每一个人都十分疼爱自已的骨肉,谁都不愿意让骨肉分离,谁都不愿让孩子遭罪。
如果在大街上遇到人贩子抢孩子,倡议所有碰到的男女老少,不要冷漠,一起揍死他(她)为民除害!
保护儿童,消理人贩子,人人有责!
用户13728062294
对于爱子心切的父母来说,人贩子来抢孩子,哪怕拼上自己的性命,也要保护孩子啊。哪里还有什么心情去想着给人贩子手下留情,正当防卫不正当防卫又怎么样,只要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即使是去坐牢,被枪毙,父母也会毫不犹豫的!
这世界上最可恨的就是人贩子,最应该得上十八般癌症痛苦受罪生不如死,折腾十几年再一命呜呼的就是人贩子。有了孩子后,我都无法再看那些被拐卖孩子的新闻,那些痛苦的父母和破碎的家庭,我是马克思主义者,唯独这件事情上,我希望有地狱,希望所有的人贩子死后投入十八层地狱受尽折磨永不超生。
妇产科女司机
首先要明白人贩子会成立什么犯罪。因人贩子是以贩卖人口为目的,一般来说应该是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应当属于特殊防卫中指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任何事情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都存在其特殊的时间、空间、危险的因素。如果全程是没有任何暴力行为,只有欺骗行为,而且在被发现以后也不采用暴力手段阻拦被拐妇女、儿童回家或寻求帮助的,那你就不能用暴力手段回击,只能寻求公权刀的帮助。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要件上也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只是在你的主观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才被动行使的权力,此时它才能成立客观犯罪阻却事由。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要适时(当场、当时)防卫手段要适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是不承认事前(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犯罪人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后)。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的行为,就会构成防卫过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啸月苍天
这种事不用问也知道,肯定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是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值得社会称颂和支持,并应该发扬光大。
1.人贩子,顾名思义这就是一个犯罪的代名词。和这些人斗争就是为了社会正义和正气。不管是从社会效应还是法律规范来讲,都是值得提倡的。这也是从小就教育的对坏人坏事作斗争。
2.人贩子抢孩子,这就是一个进行中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个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威胁孩子和见义勇为者的性命。这不仅仅需要智慧的头脑,更需要勇气和舍己为人的精神。在正气树立起的时候,犯罪分子才闻风而逃。既然是斗争就会有受伤。
3.一个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和一个伸张社会正义的公民之间。法律肯定应该维护正义的公民。当一个公民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时,所有的防卫措施都是得当的,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除非是人贩子在被抓的过程中放弃犯罪并逃跑。
4.如果人贩子终止犯罪行为,那在追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能使用伤害他人的行为。其实从我个人的感觉,真的抓住了恨不得揍死他。可是,法律不能让我们这么做,我们只能采取尽可能最小伤害的追击控制。
5.其实在人贩子抢人时,见义勇为者还是尽可能注意孩子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因为曾经有孩子被抢后,有人解救过程中,恼怒了抢人者,结果孩子受重伤不治身亡。而后见义勇为者被家属起诉赔偿的事件。做好自己的安全才能更好的见义勇为。
其实,笔者很希望见义勇为真的不能有后顾之忧,可是很多的奇葩事件,真的让人心寒不已。不管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该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社会的正气才能更好的树立起来。真的希望未来的坏人越来越少,正能量者越来越多,正气越来越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