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有什麼規定?

圉師藥師


結合題目的問題來看,其實這個問題中敘述的比較簡單,單單從這敘述上來說,我認為孩子的母親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

  • 1、孩子和財物不能等同,即使發生財物被搶奪的情況下,一般的本能還是會去追逐搶奪的額犯罪分子,更何況被搶奪的還是孩子。
  • 2、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孩子被人搶奪後父母採取的搶奪反應也是情理之中,也是法律允許的適度範圍內的情況下,那麼對於人販子自己失手摔倒死亡的結果,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我很好奇人販子的家人怎麼會好意思將家屬告上法庭,難道不覺的自己的親人在外搶奪別人的孩子很不光彩嗎?還要訴諸法庭。

而且根據一般舉輕以明重的原則來看,搶奪財物之後對被搶奪人實施暴力反擊的可以視為轉化型搶劫,據此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搶劫和實現無限制的正當防衛的情況下,那麼搶奪別人的孩子之後再以暴力反擊的,更加可以採取無限制正當防衛的措施。

所以針對題目中的問題,我認為人販子的死亡也是咎由自取,雖然目前對拐賣兒童罪的規定中明確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能處以死刑,但是我認為從危害結果來看,拐賣兒童罪的影響深遠,一個孩子的丟失毀掉的就是一個家庭!所以對於家長採取的正當的防衛措施,應當視為無責。


麋鹿說法


我覺得,這個頂多就是一個意外,沒有什麼責任。


這件事情我們要和氣來看,不能拆開一半來看。

拆開就變成,人販子跟母親搶孩子,結果爭奪中,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如果單單這麼看,是不公平的。

應該考慮到後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造成的後果。比如要不是人販子摔倒了,而是這個母親摔倒了,被撞了或者被壓了,那怎麼算?因為兩個人發生風險的概率是一樣的,不能因為這個人發生了,而不考慮那個人的風險。

另外,若是孩子被搶走了。給這個家庭造成的傷害有多大,這個是不可估量的。可能造成的是好幾個家庭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這個也是要被考慮進去的。


而人販子唯一的風險就是被抓起來。根本就沒有其他的風險成本。可以說,人販子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動手的。因為大不了事發被抓起來,或者自己成功了賺錢,這樣對自己生命也沒有什麼損傷的事情為什麼不幹呢?


可見這些人販子就是膽大包天了。

而這個人販子死亡的事情,就是個意外。一般情況下若是沒成功,要麼人販子被抓起來,要麼跑了。基本不會出現死亡的情況,而這個死亡行為,也不是刻意安排。


所以,孩子母親沒有罪,再多說一句,就算有,也是應該被獎勵的。人販子偷人家小孩,沒有點羞恥心,還要告。真不知道這家人怎麼想的。只能說,罪有應得!


老王偵查記


人販子在與小孩母親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被車壓死,母親是否有責任?

我個人認為母親應該沒有任何責任,試想任何一個母親在自己的孩子將要被人販子帶走的時候,都會義無反顧的不惜任何代價的上前去阻止去搶奪自己的孩子,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每個母親都是最偉大的。而在搶奪孩子的過程中,任何危險的事情都可能發生,比如人販子惱羞成怒毆打孩子母親或者持刀傷害到孩子母親等等都可能發生,但這時候作為母親的母親對這些危險毫不在乎。


因為孩子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母親作為監護人,保護自己的孩子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別說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就算是孩子母親拿刀把人販子殺死了,也不應該負任何責任。

我堅定的認為,不是任何事情都是死者為大,面對面對人販子家屬的追責和索賠,法院應該堅決的不予理會,因為如果法院支持人販子家屬的索賠和追責,這無疑是變相的支持惡人,會讓正能量大打折扣,畢竟很多時候法院的判決具有風向標的作用。

而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做壞事的時候就應該想到會受到反抗,總不能你做壞事的時候我想制止,但我制止了我還要賠償壞人的損失,如果這樣的話,那以後誰還願意去制止壞人?


詩詞公寓


在搶奪小孩時,人販子自己摔倒後被後面趕來的車撞死,和人販子搶奪孩子的母親有責任嗎?這裡我們必須義正辭嚴、斬釘截鐵的回答:孩子的母親沒有責任!


首先,如果判定和人販子搶奪自己孩子的母親有罪,那麼在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麼天理可言?

想一想人販子如果將這個孩子帶走,將給這個家庭帶來的是塌天的災難,這樣會造成這個孩子,這個家庭妻離子散,慘絕人寰,家破人亡,人生當中最痛苦的事情莫過於生離死別。這些都是罪惡的人販子造成的。

難道母親放棄自己孩子任由人販子肆意將自己的把孩子帶走嗎?所以說母親搶奪自己的孩子。一點兒錯誤都沒有,行為完全是保護自己,保護自己的孩子。自己的生命安全,自己孩子生命安全。神聖不可侵犯!


第二,母親搶奪孩子在情急之下,對於人販子怎麼樣?情急之下是無暇顧及的,是由於人販子侵犯自己及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人販子有錯在先,不要說人販子給摔的是小母親把她推倒,摔死他軋死他都屬於母親的正當防衛。

第三人販子是自己摔倒的,是後來被車壓死的,這個頂多是車主的責任,他的死亡是由於車主造成的。如果承擔責任也是他自己。他應該為他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還有車主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第四,人販子家屬還要把孩子的母親告上法庭,本想用一個四個字的成語來形容他們。想想人已經死了,也就作罷。他自己罪有應得!自己給別人傷造成了傷害,還有臉面去讓別人承擔責任當真是不可思議,這簡直是天方夜譚!孩子的母親不但不應該給他賠償損失還應該要求人販子的家屬賠償孩子的母親的損失。孩子和母親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都受到了傷害。都需要人販子進行賠償。支持孩子的母親反訴人販子家屬。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無情的,但是法律是堅持正義的,只要堅持正義法律就是充滿情感的。人販子造成這樣的後果是他罪有應得。為了搶奪兒子的母親的行為完全就是正當防衛,她不負責一丁點兒的責任!


松高尋鶴


近段時間,我們經常會聽到類似的問題:

1、小偷入室,目的是搶劫,而且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地致死,那麼戶主需不需要擔責?

2、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3、老太偷鄰居洋水仙包餃子給孫子吃,中毒後上門求賠償有道理嗎?

一聽到這些問題,我認為小偷該死,戶主不需負責,老人貪心,要為自己的貪念負責。社會需要正義,不要讓惡人訛人,不要寒了人心。

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類的殘忍,對人販子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渣一定要嚴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事實上,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並沒有迴避死刑、重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認為對人販子的判罰還是不夠重,只有用重刑才能遏制住這樣的犯罪。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有7人,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知不知道因為他們死的人,破碎的家庭有多少個?應該提高犯罪成本,才能降低犯罪幾率.

搶奪孩子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肯定是沒有責任。



1、人販子是在犯罪,母親是在保護自己的孩子,母親是在進行正當防衛。

2、人販子是有能力行為的成年人,他在有車輛通行的地方與孩子的母親搶奪孩子,他應該預見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他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車輛是在正常行駛,人販子在犯罪的過程中摔倒,負全責。

人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應加大處罰力度。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孩子們健康快樂成長!


天使寶貝樂樂


人販子搶走孩子,母親奪回孩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人販子在爭搶孩子的過程中摔死實屬活該!

人販子拐賣孩子的勾當傷天害理,一旦拐賣成功就會徹底毀滅一個家庭。而對於孩子被搶的母親來說,一方面人販子用盡全力強搶孩子,而母親自然也要拼盡全力搶回孩子,在爭搶孩子的情形之下,即使母親動用所有手段也不會超出防衛限度;另一方面孩子作為母親的心頭之肉,有人試圖搶走孩子無異於從母親心頭剜下一塊肉,給人造成的傷害和奪人性命沒有區別,就算母親發狂似的想搶回孩子也情有可原,我們不能苛求母親能夠保持理性。

因此,我認為在面臨孩子被搶的緊急情況下,就算母親做出如何激烈的反抗手段都屬於合理限度內的正當防衛,不需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人販子強搶孩子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他在犯罪過程中不慎摔倒被車壓死,完全是他在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

“不能因為過錯行為而獲得利益”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正義的法律不能支持“人販子在犯罪過程中也有合法權益”的邪惡論調。如果人販子在搶人孩子的過程中遭受損害,還能獲得賠償的話,那就真的會天下大亂了!

法律的目的是制止惡人為非作歹,而不是讓惡人有恃無恐,因此絕對不能支持孩子母親承擔人販子的賠償責任。


冰焰


這個問題連探討的必要都沒有,因為不會產生任何責任。


看其描述:

路邊母親為了奪回孩子,和人販子搶孩子,人販子失手摔到了,碰上車子或者石頭後死了,人販子家屬告上法庭,母親需要負責任嗎?

大家可以看清楚這個問題,母親與人販子搶孩子是其基本責任和義務,也是天性的一種表達。

而人販子的死亡,是因其失手摔倒,並因摔倒導致自身死亡。

並不是孩子母親將其推到,縱然是母親將其推到,也只是處於自衛,人販子的死亡充其量算是意外。

並且大家要注意,人販子的死亡是因自身意外導致的結果,而不是母親所需要承擔的意外責任。

這件事情有幾個基本特徵:一是母親在履行自身義務;二是死者因意外死亡;三是死者自身因素造成意外。

所以,人販子的家屬縱然把這位保護孩子的母親告上法庭,這位母親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而且其家屬也不敢告,不是筆者肆意揣測,而是“賊生一窩賊”這話不是鬧著玩的,能生養出人販子的家庭會是什麼好家庭?

說到這裡,想必大家會好奇,為什麼最近總是諸如此類的問題

比如前段時間的一件事兒:小偷偷電動車,結果被電死,其家屬索賠二十萬。

很多人認為這件事兒車主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時候大家就要對比案件分開對待,從樓上扔下來一根線給電動車充電本身是被禁止的,所以電動車導致的問題,比如電到人,或者燒燬等等,都是有過失責任的。

只不過事件中死者存在偷竊意圖,所以,車主雖然需要承擔責任,卻不需要承擔太多責任。當然,從行為上是不需要賠償死者家庭的,不過其本身卻需要承擔相應的罰款。

換句話說,有人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如果母親帶孩子遇到人販子來搶,這時候一刀捅死人販子,母親也是沒責任的。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雖然母親僅是出自於正當防衛,但其攜帶管制刀具上街,也需要承擔治安處罰。

換個層面來說,如果已然將人販子制服,這時候上去補一刀,這屬於防衛過當。

所以,筆者明白很多人對於人販子恨之入骨,筆者同樣也是如此。但這是一個能夠讓人客觀認識問題的平臺,盲目鼓吹私刑,只會導致一些人對於法律的認識發生曲解,繼而造成其他社會事件。

在公共場合,不要張嘴就說,起碼應當做出應有的思辨,否則終會害了他人。而也不要以為自己說幾句話,造成別人出現問題,就和自己沒關係,正所謂天道承負,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外導致自身死亡,被侵害人是否承擔責任。

其實,所有事件都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並不是說一個人在犯錯的過程中死於意外,其就應該白死。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每種錯誤的主觀惡性不同,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也有著很大的差異,決不能一概而論。

而諸如此類的問題,其實還有另一層意思,那就是有些人希望自己能夠具有執行私刑的權利。比如被搶的時候,可以直接把對方打死。

對於這類人,筆者要說:法網恢恢。雖然很多時候確實不存在責任,但是,如果一個人抱著這種想法去行事的話,最終還是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是公正的。


小言詹詹


最近看到很多類似的問題:

小偷偷摘主人家果樹上的果實,從書上掉下來摔骨折了,主人家要負責嗎?
小偷撬鎖進門偷盜,地面太滑摔倒骨折,主人家要負責嗎?
男子猥褻幼童,不小心撞到門大出血,幼童父母要負責嗎?

看完這些,你肯定說不能一概而論。

這是事實,就像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1、搶小孩,屬於拐賣兒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罰金!

你要說,人死了還追究嗎?當然追究了,該怎麼來就怎麼來。

2、車子撞死人,自有保險公司界定(強制保險肯定有的)

在這個過程中,確實是母親不搶人販子也不會被壓死,但最終還是逃不了保險這一關,而且對於司機來說,也是有責任的,畢竟出現在那裡,就是責任。

3、其他原則。

母親搶小孩,就像正當防衛一樣,應該受到保護,誰能夠在搶奪自己親生孩子的過程中,抽出時間關心人販子是否安全?肯定全副身心都在孩子身上,所以跟正當防衛一樣,無需追究責任。

至於人販子已經被壓死了,也算是除了個禍害吧,只是下場有點慘,大家引以為戒罷了。

個人看法,對法律沒有太多研究,僅供參考!


軍幸子


母親在搶奪孩子,感覺問者用詞不當,搶回比較合適,孩子是自己的沒有《奪》字那一說,人販子犯罪中意外死亡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責任,下面有關於正當防衛得法律知識。


誰家的孩子不是父母的寶,在母親心裡孩子就是自己身上的肉,母親陪著孩子慢慢成長得那份快樂。

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偷跑,身為母親肯定義無反顧得去把自己的孩子從人販子手中,就算付出生命母親也願意,這就是母愛的偉大。


回到問答得主題,人販子是在爭奪孩子時,摔倒被車壓死《這裡點贊》,

人販子實在是在犯罪中意外死亡。它在法律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是把小孩拿來賣得》


母親搶自己的孩子天經地義,母親屬於正當防衛,國家有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八條《犯罪分子在,行兇,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採取防衛造成犯罪意外死亡不不負刑事責任》,朋友可以去看一下。以上只是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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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小馮


首先,這裡面牽扯到一個防衛問題,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弄清楚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各個階段的防衛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就可以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本次案件中,母親一方肯定是屬於防衛,也就是說適用於以上三條。

同時,搶奪販賣人口屬於暴力犯罪,被搶者母親在防止搶人者的犯罪行為繼續進行的過程中,所採取的制止行為並沒有明顯的主動性的致搶人者傷亡的行為,而是採取的防衛行為,所以,被搶著母親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製止犯罪的手段到底是什麼,但被搶者母親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都是針對搶人者的犯罪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且,作為一個女性,在制止犯罪行為的時候,本身就是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即便是採取一些工具,也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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