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讲,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是社会市场的弱势群体。它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8大要点:

一、“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

民营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麾下注册的公司越来越多,但企业主只有一个。在他们眼里,手心手背都是肉,每个子(分)公司的钱与人都是他的。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旗下各个公司管理产生大量的往来借款,人员身份鱼龙混杂的结果。根据新版《公司法》,这样做可能会构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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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管职业风险加大

相比旧版《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不够明晰,新版《公司法》不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更为详细的义务、责任,而且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新版《公司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若违法执行职务,轻则被罢免,重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向公司或股东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或身陷囹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高管职位的光环和丰厚的工薪报酬就不足为道了。

三、成为“杀一儆百”的“一”

在中国,对法律法规的重视与强调往往伴随着一阵风暴。风暴之前或之后,有关部门对你的“越轨”行为都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风声趋紧,民企需要提前准备,免得成为政府“杀一儆百”的“一”。

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风险

四、婚姻问题

企业主一次离婚或许就能毁掉整个企业。比尔·盖茨和夫人梅琳达就签了财产协议,提出协议的人不是比尔夫妇中的某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理由是“为了企业安全”。

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绝不只是个金钱问题,民营企业家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有效遏制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另一个是婚后所得约定,可以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对公司经营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重要。

五、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

对于民企,特别是具有浓厚家族意味的企业,老板们往往认为,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买车买房、出国旅游、担保借贷等个人开销悉数从公司支取,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

这种行为在上市之前也许风险不大,最多只是股东之间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上市,如果老板们继续不走程序从公司支取资金,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就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误导公众,而遭遇调查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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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风险损失难以弥补

现代社会,几乎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子。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找律师“随便看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愿意就法律服务支付足额的律师费。这时的法律文件常以外方律师起草的合同为蓝本,要讨论修改合同文本,要么时间上不容许,要么客观上不可能。由于很多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法律顾问把关制度,直接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很难弥补。遭遇合同诈骗之后再诉诸法律或请求律师帮助的案例并不少见。

例如,2001年,叙利亚外商马乐旺未经浙江省外经贸厅审批,没有到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在义乌设立办事处并开展跨国贸易。头几次采购商品过程中,马乐旺很讲“信用”,货款结清也守时,因此大部分经营户在以后交易中放松了警惕。后来,他以“钱未汇到”为由拖欠货款,最后当欠款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引起经营户注意时,马乐旺已经出境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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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某种原因,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法》缚手缚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

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内部和谐的时候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八、账外资产过多

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账外资产闲置的问题。许多资产不入账,家庭财产与企业的资产界限不清晰。账外资产事实上会让你的账面资产缩水,企业涉及被收购、融资的话,就降低了手中的筹码。一旦到了那个时候再来清理,就会非常的繁杂与艰难。

国内著名的“严义明斗长征电器”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严义明发现长征电器存在巨额账外资产的问题,但在上市公司长征电器的所有财务报告中,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都没有这笔投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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