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涉及的法律風險

民營企業涉及的法律風險

一般來講,相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是社會市場的弱勢群體。它們會面臨很多法律風險,其中包括8大要點:

一、“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

民營企業的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麾下注冊的公司越來越多,但企業主只有一個。在他們眼裡,手心手背都是肉,每個子(分)公司的錢與人都是他的。長此以往,必然會造成旗下各個公司管理產生大量的往來借款,人員身份魚龍混雜的結果。根據新版《公司法》,這樣做可能會構成連帶責任。

民營企業涉及的法律風險

二、公司高管職業風險加大

相比舊版《公司法》對公司高管的責任追究不夠明晰,新版《公司法》不僅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更為詳細的義務、責任,而且規定了具體可操作的責任追究方式。

根據新版《公司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若違法執行職務,輕則被罷免,重則有可能被法院判決向公司或股東承擔鉅額賠償責任或身陷囹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高管職位的光環和豐厚的工薪報酬就不足為道了。

三、成為“殺一儆百”的“一”

在中國,對法律法規的重視與強調往往伴隨著一陣風暴。風暴之前或之後,有關部門對你的“越軌”行為都有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旦風聲趨緊,民企需要提前準備,免得成為政府“殺一儆百”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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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問題

企業主一次離婚或許就能毀掉整個企業。比爾·蓋茨和夫人梅琳達就簽了財產協議,提出協議的人不是比爾夫婦中的某一方,而是微軟董事會,理由是“為了企業安全”。

財富在企業家的婚姻裡絕不只是個金錢問題,民營企業家在承擔家庭責任的同時也承擔著社會責任。一旦婚姻家庭出現了危機,就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經營和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確保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避免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有效遏制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另一個是婚後所得約定,可以確保夫妻經濟獨立和人格獨立,對公司經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樣重要。

五、公司的錢和自己的錢

對於民企,特別是具有濃厚家族意味的企業,老闆們往往認為,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買車買房、出國旅遊、擔保借貸等個人開銷悉數從公司支取,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混同。

這種行為在上市之前也許風險不大,最多隻是股東之間會產生糾紛,但一旦公司上市,如果老闆們繼續不走程序從公司支取資金,不按規定披露信息。就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信息披露不實,誤導公眾,而遭遇調查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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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風險損失難以彌補

現代社會,幾乎每一項交易背後都有合同法律關係的影子。很多企業並不重視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往往在一單重要業務快要成交簽訂合同之時,才想起找律師“隨便看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願意就法律服務支付足額的律師費。這時的法律文件常以外方律師起草的合同為藍本,要討論修改合同文本,要麼時間上不容許,要麼客觀上不可能。由於很多企業簽訂合同很輕率,不存在董事會合同審批制度和法律顧問把關制度,直接導致糾紛增多,矛盾出現後損失很難彌補。遭遇合同詐騙之後再訴諸法律或請求律師幫助的案例並不少見。

例如,2001年,敘利亞外商馬樂旺未經浙江省外經貿廳審批,沒有到省工商局登記註冊,在義烏設立辦事處並開展跨國貿易。頭幾次採購商品過程中,馬樂旺很講“信用”,貨款結清也守時,因此大部分經營戶在以後交易中放鬆了警惕。後來,他以“錢未匯到”為由拖欠貨款,最後當欠款積累到一定程度並引起經營戶注意時,馬樂旺已經出境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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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於某種原因,有些企業認為《公司法》縛手縛腳,不利於企業運作。而企業內部的管理、股東之間的關係,只要大家相互協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獨立於《公司法》之外的內部章程和規則。

這種妥協和規定,也許內部和諧的時候誰也不會去計較,可以相安無事,但一旦出現紛爭鬧上法庭,不可能獲得法律的支持,最終判定無效,並且只能按法律規定的執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這些關係,不要因為一時的權宜之計埋下企業發展的定時炸彈。

八、賬外資產過多

許多民營企業,在發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賬外資產閒置的問題。許多資產不入賬,家庭財產與企業的資產界限不清晰。賬外資產事實上會讓你的賬面資產縮水,企業涉及被收購、融資的話,就降低了手中的籌碼。一旦到了那個時候再來清理,就會非常的繁雜與艱難。

國內著名的“嚴義明鬥長征電器”案的發生,就是因為嚴義明發現長征電器存在鉅額賬外資產的問題,但在上市公司長征電器的所有財務報告中,無論是短期投資還是長期投資都沒有這筆投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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