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4 必看;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

1.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必看;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如果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如果沒有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同時符合第22號令第四條的兩項規定,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已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徵稅一般從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次月月初開始。

3.核定徵收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文件的規定執行。在該文件中指出:

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除以上情況,企業可按照查實徵收的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瞭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與增值稅是否是一般納稅人無關,徵收方式一經確定,一般一年之內不做調整。企業如有疑問,可以根據30號文件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

加關注,小編每天都會給大家整理一些會計相關信息內容,還可以看到往期小編髮的精彩文章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