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蘇區的司法奠基人梁柏台

在20世紀30年代的井岡山根據地,伴隨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誕生,其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也隨之相應確立。作為當時我黨內部唯一系統學習過蘇聯法律並具有律師執業經驗的人,梁柏臺成為中央蘇區的“紅色法律專家”。鮮為人知的是,梁柏臺還是我黨歷史上第一部紅色憲法的起草人、人民政權的第一位司法部長和第一位檢察長,以及中國勞動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創始人。他犧牲時年僅36歲,但作為中國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開拓者和奠基人,歷史永遠不會將他忘卻。

紅色蘇區的司法奠基人梁柏臺

中華蘇維埃法制建設的領導者

梁柏臺,1899年9月生於浙江新昌縣,19歲時考入浙江省第一師範學校,後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1920年,他和劉少奇、任弼時、蕭勁光等人先後赴蘇聯,進入莫斯科東方大學學習,1922年底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兩年後,梁柏臺到蘇聯遠東城市海參崴工作,先後擔任蘇聯沿海省職工蘇維埃華工指導員、遠東五省職工蘇維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等職,為建立革命組織,傳播革命思想奔走呼號。他的妻子周月林也隨他來到遠東工作,擔任伯力省華工俱樂部主任。

當時,蘇聯遠東的法律訴訟中,有很多案件涉及到中國人,而蘇聯法官不懂中文,翻譯又不能直接解決問題,因此法院要求將精通中文與俄語的梁柏臺調到伯力省法院擔任審判員。此前,梁柏臺專門學習過蘇聯法律,打下了紮實的蘇聯法學理論的根基。在這一工作期間,他致力於紅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為爾後回國領導根據地法制建設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1931年初,梁柏臺來到莫斯科,找到共產國際東方部,要求回國工作。東方部的領導同意了他們夫妻的回國要求。1931年5月,梁柏臺踏上回國的征程。夫婦倆於7月到達閩西蘇區,9月到達瑞金。

1931年11月,在瑞金召開了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簡稱“一蘇大會”),選舉產生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了臨時中央政府的行政機關中央人民委員會。在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各個部委中,司法人民委員部是我黨最早的司法機關,部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張國燾兼任。但張國燾1931年3月後被中央派往鄂豫皖蘇區擔任分局書記,無法履行司法人民委員部部長的職務。1931年12月3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任命梁柏臺為司法委員會委員,作為司法人民委員部的實際負責人。不久,梁柏臺被任命為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主持工作。在1934年1月的“二蘇大會”(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梁柏臺當選司法人民委員部部長,周月林擔任蘇區中央局婦女部部長、國家醫院院長。

那時候,蘇區工作生活條件都很艱苦。據周月林回憶:“房間都很小,又是辦公室,又是臥室。梁柏臺就住在司法部裡面,辦公室裡放一張床,來的人就坐在床上。他自己辦公有一條凳子,另外還有一張桌子,別的啥也沒有。梁柏臺對生活隨便得很,根本不去想搞點兒什麼東西吃。晚上工作得很遲,餓了就喝點兒水,既充飢又解渴。”

1931年11月的“一蘇大會”還成立了我黨歷史上第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由任弼時、王稼祥、毛澤東、周以慄、鄧發、張鼎丞、曾山、袁德生、劉建中、梁柏臺等組成。成員中的多數人都是黨政領導人和各蘇區領導人。梁柏臺長期在遠東從事華工工作,搞過政府工作,學過紅色法律,做過法院審判員,有司法工作的實踐經驗,因此以憲法的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參加。

1933年8月1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第48次會議決定成立第二次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大會報告和修訂有關法令。這個委員會由王稼祥、劉伯承、洛甫、潘漢年、毛澤東、胡海、吳亮平、沙可夫、劉少奇、陳雲、何克全、梁柏臺、鄧發、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組成,以梁柏臺為主任。人民委員會還任命梁柏臺為“二蘇大會”籌備組秘書長。

籌備會議是一件很繁瑣的事。據苦力運輸總工會委員長王中仁回憶:“1000多個代表的住和吃,就不容易解決。1000多個代表要住下來,都得臨時搭房子,我們工會就派出3個竹木和泥水工,在沙洲壩大會會址附近的村子搭了幾十間房子。那次大會,還有9個國家的來賓和100多個白區來的代表,一頓要搞十來個菜。這許多物資要從各地運來,梁柏臺就和我們運輸工會聯繫,要我們把所需要的物資從各縣運到瑞金。”

在梁柏臺回國主持司法工作以前,各個根據地都根據自己的情況建立了一些審判機構。1930年,閩西根據地制定了《裁判條例》,鄂豫皖蘇維埃則授權革命法庭制定了法律法規並由政府頒佈施行。但這些立法活動以及司法部門的設立沒有體系性可言,也沒有明確的司法指導原則,主要是根據各地革命發展中遇到的矛盾與鬥爭因地制宜地制定法規。在法學上,這種立法被稱為“臨事設法”,與真正的司法制度有著較大差距。

梁柏臺主持司法工作後,在這些零散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與修訂,促進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相對完整的司法體系的誕生。他先後起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草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組織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革命法庭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可以說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重要立法者,奠定了中國紅色法制的基礎。

1933年7月1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任命梁柏臺為內務部副部長,後任代理部長。兼管內務部工作期間,梁柏臺負責制訂了《優待紅軍家屬條例》《託兒所組織條例》,簽發了《關於修理河道及沿河兩岸的道路問題》的訓令。此外,他還先後擔任過《紅色中華》代理主筆、蘇維埃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等職,工作涉及司法、檢察、民政、郵電、交通、衛生、教育、宣傳和財政等方面,為紅色政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據周月林回憶:“梁柏臺一到瑞金,中央就要他起草憲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這些東西都是他起草的。他一天到晚地寫,除了吃飯外,他就寫東西。另外,他還起草了各部的工作職責範圍,那時我們剛成立各部,我們的同志做黨的工作知道,搞軍事工作也知道,但怎麼搞政府工作不知道。梁柏臺在蘇聯搞過政府工作,所以要梁柏臺起草各部的工作職責範圍,印發各級政府參照執行。”

創立紅色司法早期機構裁判部

“司法機關過去在蘇區是沒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後的創舉。在司法上,每種工作都是新的創造和新的建設。”梁柏臺在《司法人民委員部一年來工作》中的這段話,揭示了中華蘇維埃司法工作的開創性的歷史事實。梁柏臺為此付出了艱辛的勞動。

1932年1月,梁柏臺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員部名義,通令各級蘇維埃政府成立司法臨時機構—裁判部。梁柏臺制訂了《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6月9日正式頒佈實施。《條例》對裁判部的性質、組織系統、法庭之組織及審判之手續、各級裁判部的權限、檢察員的工作和任務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緊接著,6月20日,召開了閩贛兩省及瑞金直屬縣裁判部長會議,貫徹學習《條例》,完成縣一級裁判部的建立。1933年3月8日,又召開閩贛兩省及瑞金直屬縣、附近各縣的裁判部長聯席會議,並提請人民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進行專門討論,作出相應決議。此後,梁柏臺又作出《對裁判工作的指示》,制定了《裁判部五個月工作計劃》。

在梁柏臺的大力推動下,各級裁判部有條不紊地建立起來。在中央,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建立起“分立制”。中央人民委員會內設立司法人民委員部,專管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人民委員部下設民事處、刑事處、勞動感化處、總務處,分別掌管民事、刑事訴訟、各地看守所和勞動感化院的事宜,以及審判機關的設置、司法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培訓、法制宣傳和制度建設等。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最高法院,專管審判工作。最高法庭下設民事、刑事和軍事三個法庭,有權對一般法律作法定解釋,審理各省裁判部及高級軍事裁判所的判決書和決議。

在地方,則採用審判與司法行政“合一制”,不專設司法行政機關。即在省、縣、區或市蘇維埃政府內設各級裁判部,兼理審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設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別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各級裁判部皆設裁判委員會,以討論和建議關於司法行政、檢察與審判各種問題。各級裁判部在審判方面要受最高法院節制,在司法行政上則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導。

考慮當時革命根據地的實際情況,蘇區沒有專門的檢察機關,而是採取“審檢合一制”,將檢察機關附設在審判機關之內。在最高法院內設立正副檢察長各一人,檢察員若干人,省、縣裁判部內設檢察員若干人。這種司法機關的設置是適應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它在“蘇維埃領土之內,起了鎮壓反革命的偉大作用”。

此外,梁柏臺還提議創辦勞動感化院,對犯人實行感化政策;又建立了勞動法庭和軍事裁判所,建立起一個獨特的司法體系。勞動感化院的創立,是梁柏臺對蘇區法制建設的一大貢獻。

1932年2月19日,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第七次常會上,聽取了梁柏臺以司法人民委員部代表身份參加閩西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開審判幾個重要案件的情況彙報。梁柏臺提議創建勞動感化院,中央人民委員會責成他起草感化院章程。

會後,梁柏臺很快起草了《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並對勞動感化院設立的條件、目的、隸屬關係、內部設置機構和職能等方面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勞動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個附屬機構,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違犯蘇維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這些犯人在監禁期滿後不再違犯蘇維埃的法令;勞動感化院每日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應盡力搞好生產,講究經濟效益,不但不要政府津貼,而且還要為國家創造財富提供財政收入。《章程》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命令形式,於1932年8月10日公佈實施。

司法人民委員部先後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屬縣等地辦了5個勞動感化院。不少罪犯通過勞動感化院的改造,釋放後成為遵紀守法的蘇維埃公民。毛澤東在“二蘇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讚揚說:“蘇維埃的監獄對於死刑以外的罪犯採取感化主義,即是用共產主義精神與勞動紀律去教育犯人,改變犯人犯罪的本質。”

確立正常的司法程序

和民主化的審判制度

梁柏臺曾尖銳地指出:在“中央政府成立前的肅反工作,不分階級成分,不分首要與附和,處置不分輕重。在審訊的方法上則偏重肉刑,專信犯人的口供,沒有偵查的工作,不注意證據和材料,因此,在肅反工作中有發生屈打成招的事。”

為了糾正這些問題,正確運用專政武器,建立革命秩序,梁柏臺大力推動建立司法程序。他指出:“在開始成立司法機關時,就必須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為此,主持制定了《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和提出訴訟以及審判的職權作了規定。接著,又先後制定了《裁判部的暫行組織裁判條例》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同時,還統一制定了案卷、審判記錄、判決書、傳票、拘票等10種表冊樣式,從而建立起了有秩序的司法公文體系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審判制度。

梁柏臺倡導建立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審判制度,包括公開審判、巡回法庭、審判合議制、人民陪審員制、辯護制度、迴避制度、訴訟制度、死刑複核制、人民調解制度等,奠定了人民司法的基礎。

人民司法的公判大會,是梁柏臺從紅色蘇聯引入的。梁柏臺建立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審判制度中,很重要的是公開審判制。梁柏臺要求審判案件必須公開,不許秘密進行。對比較重大的案件可組織巡回法庭到出事地點進行審判。梁柏臺曾尖銳地批評會昌、石城縣在審理案件時不在法庭公開審判,而是在裁判部部長房間裡寫判決書就算審判完事的問題。

梁柏臺批評說:“這樣解決案件,不是經過群眾路線,而是秘密路線;不是要使群眾知道案件的內容,而是恐怕群眾知道。”他反覆強調,審判應該公開進行,即使少數需秘密審判的,宣判仍須公開,判決書一律公開張貼。

梁柏臺在中央蘇區力推巡回法庭。他提出各級裁判所可組織巡回法庭到出事地審理案件,“這種法庭是流動的,是到出事地點或群眾聚集的地方審判案件,使廣大群眾來參加旁聽審判,借某種案件以教育群眾,在群眾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種陰謀,這是司法工作教育群眾的一種方式。”這樣既審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眾,傳播了法律知識。

毛澤東對巡回法庭的做法極為讚賞,他在1934年1月的“二蘇大會”上指出:“蘇維埃法庭的群眾化,即蘇維埃法庭的制裁反革命,應該同廣大群眾的肅反斗爭聯繫起來,現在更加進步了,巡回法庭的普遍使用就是證明。”

梁柏臺提倡民眾參與公審的思想在中央蘇區的司法工作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實施。1932年8月2日至3日,臨時最高法庭公審季(振同)黃(仲嶽)反革命案(現已平反),根據《紅色中華》報道:在審判季、黃之前,紅軍各軍、各機關及各群眾團體派代表150多人參加,再加上中央政府各機關的工作人員,結果“把法庭擁擠得無插足之地”。“當審判季、黃反革命案件的時候,瑞金各地的群眾四五千人,手執各色小旗,高呼口號,列隊前赴臨時最高法庭,推選代表請願,堅決要求法庭嚴格懲辦季、黃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眾演說,並願接受群眾的要求,作為該案件的參考,群眾非常滿意,圍繞法庭的房子一週,高呼:‘擁護臨時最高法庭’‘肅清一切反革命派別’等口號而散。”

梁柏臺在審判案件時,嚴格區分敵我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按不同性質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理形式,以達到好的效果。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總務廳廳長劉開由於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很多人寫信給臨時最高法庭控告他。項英副主席及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部長兼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找到梁柏臺,研究解決辦法。梁柏臺提議,“最好不用處分,他畢竟不是敵人,還是用教育的方式好。”最後,他們決定用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對劉開進行批評教育,並請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主任周月林和財政人民委員會部長鄧子恢主持大會。大會列舉了劉開官僚主義種種表現及其對革命事業的危害,使劉開及幹部群眾深受教育,收到了預期效果。

梁柏臺主持的臨時最高法庭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經常對裁判部的不適當判決給予糾正。1932年5月,瑞金縣壬田區地主朱多伸被瑞金縣裁判部判處槍決,其罪行是“過去是劣紳,以強欺弱,壓迫勞苦群眾”“欺騙別人的田做風水,霸佔自己的山不分給別人”“吞沒公款,剋扣罰款”等。瑞金縣裁判部把這個判決結果上報給臨時最高法庭審核時卻沒有通過,梁柏臺建議把槍斃改為監禁兩年。他在改判書中寫道:“根據口供和判決書所列舉的事實,不過是貪汙懷私,冒稱寧石瑞三縣巡視員等,是普通刑事案件,並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組織游擊隊參加過革命,又已七十二歲,因此減死刑為監禁。”在“左”傾教條主義盛行的當時能做到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梁柏臺實事求是和敢於擔當的工作作風。 

開辦訓練班培育司法人才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各根據地具備法律知識且訓練有素的法律人才奇缺。鑑於此,梁柏臺高瞻遠矚,在不同時期的文章或工作報告中,都十分強調司法工作人員培訓的重要性。限於蘇區革命鬥爭的局勢,在當時還談不上在蘇區開展正規的法律教育。但是通過實際司法工作,梁柏臺為黨培養出了一大批早期的司法工作者。

為了壯大司法幹部隊伍,提高司法素質,梁柏臺採取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措施。一是開辦司法幹部訓練班。在《司法人民委員部五個月工作計劃(1933年8—12月)》中,他計劃於1933年9月舉辦培訓規模200人的司法部短訓班,督促贛閩兩省裁判部分別開辦縣區兩級裁判部工作人員和裁判部書記員訓練班,及開辦一期軍事裁判所工作人員訓練班等。二是採用實習工作的方法提高司法幹部水平,不僅抽調縣裁判部的工作人員到省裁判部來學習工作,還把瑞金縣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建成模範法庭,成為司法部工作人員的實習場所。三是採用邊學邊乾的方法來提高司法幹部的水平。對司法部的工作人員,鼓勵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邊幹邊學,在機關內做工作的時候,每天給一定的學習時間。每次出去巡視回來,安排幾天時間訓練,使他們在工作、學習和訓練之中得到提高。四是選拔一批青年充實司法幹部,並對他們進行法規、法令、條例、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學習和訓練,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司法專門人才。五是實行“活的指導”,組織上級機關幹部去指導下級機關的工作,進行面對面的指導,或組織巡視團到新區和邊區巡視裁判部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六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員委任制,未經上級同意,不得抽調裁判部工作人員,裁判部的工作人員不得由其他的工作人員兼任,以建立一支穩定的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司法專門隊伍。

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民經濟人民委員部部長吳亮平回憶:“梁柏臺這個同志很好,很實在,對革命很忠誠,很照顧人,沒有什麼打擊人的事。在人民委員會討論問題中,梁柏臺發表意見非常具體,非常實在。那時王明路線統治中央,但梁柏臺老老實實做工作,從不搞王明路線那一套,都是在毛主席、張聞天領導下,老老實實、實事求是地搞好本職工作。譬如內務部工作,擁軍優屬,優待紅軍家屬工作抓得很緊。梁柏臺待人很誠懇,開會時講話也不多。他負責司法部,也不是隨便抓人,打擊人。而且梁柏臺這個人事務管理工作做得很好,所以在‘二蘇大會’上,他是秘書長。”

1934年10月中央紅軍長征後,梁柏臺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員、中央政府辦事處副主任,留守贛南,繼續堅持游擊戰爭。1935年3月,梁柏臺在江西大餘縣被捕後從容就義,時年36歲,實現了他生前“為蘇維埃流盡最後一滴血”的錚錚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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