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英咀華」2018年4月第11期《人民司法·案例》裁判要旨28則

【按】一如既往,抄/敲/讀一遍也是學習!

【本期關注】

001 欠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的適用規則 (文/武建華 邊坤 馬赫寧)

【裁判要旨】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質上屬法定孳息,其產生並不以當事人約定為必要條件,其實質是補償守約當事人資金被佔用的損失。在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利息的情況下,違約金與工程價款利息支付的總額應以實際損失為衡量基礎。依據合同約定計算出的違約金具有以補償實際損失為主、懲罰當事人為輔的雙重屬性。違約金的計算並非僅以守約方所受損失為上線,可以適度適用懲罰性違約金。該規則有助於維繫合同關係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促進交易安全。

002 利息和違約金竟合時的處理 (文/郭文東 陳書娟)

【裁判要旨】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為由同時主張違約金、利息以彌補經濟損失,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但兩者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應予以調整,以體現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關於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003 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應嚴格限定 (文/張煌輝)

【裁判要旨】招標投標法第三條關於三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屬於效力性規範,違反該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在具體界定三類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隨意擴大其範圍,對於純民營資本且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應排除在外,依法認定有效。

004 掛靠經營者向勞務分包單位承諾支付工程款構成債務加入 (文/方劍磊)

【裁判要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被掛靠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應當依據勞務分包合同向勞務分包單位承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責任,而掛靠經營者向勞務分包單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諾構成債務加入,應當在其承諾範圍內向勞務分包單位承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005 實際施工人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及限制 (文/範欠歌 陳貝 武景格)

【裁判要旨】實際施工人指無效建設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最終實際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等完成施工任務的單位或個人。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起訴發包人。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006 爛尾工程中承包人工程款優先權的認定 (文/王勇)

【裁判要旨】工程款優先權的成立並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並不影響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工程款優先權。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6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於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6個月的起算點。

007 違法建築租賃合同無效不應給付免租期內佔有使用費 (文/郝佳佳)

【裁判要旨】我國法律對違法建築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評價,但合同中關於處分違法建築佔有利益的約定,特別是對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範疇內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在確定給付佔有使用費的起止期限時仍應參照適用。以違法建築為標的物訂立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違法行為或自身過錯反從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對人也不應由此而承擔超過其預期的義務,因此合同無效後,對於出租人請求給付免租期內佔有使用費的主張,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刑事審判】

008 庭前供述轉化為當庭重複性供述的審查 (文/陳吉雙)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經當庭自願確認後,即轉化為獨立於庭前有罪供述的當庭重複性供述,不受先前偵查行為合法性影響。被告人提出與證據合法性審查無關的刑訊逼供問題,是對相關偵查人員的控告,應交由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009 在風景區內傾倒填埋垃圾構成汙染環境罪 (文/徐清宇·二審審判長 姚一鳴)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汙染周邊水體,依據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在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檢出揮發酚嚴重超標,按照《江蘇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有害廢物,並納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範疇。因清理處置及時,涉案垃圾未對環境造成顯著破壞,傾倒區域地表水樣品中僅有揮發酚超標且濃度高於背景地表水濃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餘元,屬於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應當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被告人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刑事責任。涉案垃圾全部清運處置後,繼續對被汙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所產生的費用,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與公私財產損失相區分。

010 代替考試罪的犯罪形態和量刑 (文/石魏)

【裁判要旨】代替考試罪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分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進入考場、準備實施代替考試的行為,代替考試罪的量刑需要結合考試的重要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代替的次數和人數、犯罪形態以及組織形式等綜合加以考量。

011 詐騙移民安置房的訴訟時效及處理 (文/胡 勝)

【裁判要旨】詐騙移民安置房,應以是否辦理產權登記為既未遂的區分標準。在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涉案贓物的處理而言,在可分割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追繳,儘量原物返還房屋,只有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折價退賠。

012 環境汙染訴訟中的證據審查 (文/塗俊峰 李 磊)

【裁判要旨】環境汙染訴訟中的證據審查,要堅持證據屬性審查。首先,從環境保護機關的執法資格與鑑定資質等專業角度審查取證的合法性。其次,根據汙染物的特徵,從提取與檢測等方面分析證據的事實性。再次,從被害人排汙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分析證據的關聯性。

013 “詐式盜竊”的性質 (文/張建彤·二審承辦法官 莊緒龍)

【裁判要旨】詐騙罪的認定,尤其是在“詐式盜竊”情形中,被害人應當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地位和對處分行為的認識,而且被害人處分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應當具有間接性,處分行為指向的效果是佔有的轉移。在第三方介入的詐騙事實中,應當首先判斷被害人的歸屬,這對於詐騙罪與盜竊罪的認定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民事審判】

014 土地流轉收益在農戶家庭內部的分配 (文/楊 夏·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和條件,以固定農戶承包的土地畝數,但合同的簽訂並不影響在農戶內部現有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享有該土地流轉收益的權利,不以簽訂合同時確定的家庭成員為限;農戶家庭成員死亡的,該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獲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發生繼承,但僅以其死亡時已獲得或雖尚未取得但已經投入資金、付出勞動即將取得之情形為限,不包括死亡後承包土地新產生的流轉收益。

015 個人合夥的認定 (文/何菊榮 趙向輝)

【裁判要旨】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第三人構成合夥關係,則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對被告辯稱其與第三人構成合夥關係不予採信,故本案被告不應該享有合夥經營車輛保險理賠款。即使被告認為與第三人系合夥關係,也屬於其與第三人間的內部合夥關係,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商事審判】

016 涉外管轄協議的效力認定 (文/戴 曙·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審查涉外管轄協議效力適用的法律為法院地法,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不應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準據法;涉外管轄協議選擇的法院可以只確定到特定國家或法域,並非必須確定到特定國家或法域內某一法院;協議選擇在的外國法院,只要與爭議有實際聯繫,且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管轄協議即應予認可;如果涉外管轄協議沒有明確表明為非排他性的,則應推定解釋為排他性協議;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前提是我國法院對案件本身享有管轄權,且必須同時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2條規定的六項條件。

017 買賣合同糾紛中反訴是否成立的辨別標準 (文/夏群佩 洪海波)

【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對抗原告訴求時通常會提起反訴,反訴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會與本訴合併審理。反訴的辨別主要是區分反訴與抗辯以及反訴是否需要合併審理。反訴與抗辯的辨別標準主要為是否有新的給付內容,一般不具有新的給付內容均確定為抗辯,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種例外。是否需合併審理的辨別標準為是否與本訴有法律上的牽連關係,牽連關係主要是指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基於相同法律關係,或二者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基於相同事實。

018 違約金合定金條款並存時履約保證金的處理 (文/林前樞)

【裁判要旨】履約保證金作為中標人履行合同的一種特殊擔保,其性質和效力應視合同中有關履約保證金條款的具體約定而定。除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定金屬性並適用雙倍返還罰則外,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應認定屬於質押擔保。在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後,招標人應退還全部的履約保證金。

019 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死亡可作為保證合同約定事項 (文/冷海波·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對於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內死亡,無論是主張繼承人承擔責任的“即時產生保證責任”觀點,還是主張繼承人免除責任的“待時轉換保證責任”觀點,均過分追求邏輯上的圓滿而忽視實踐中的運用,司法裁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基於風險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應側重於保護保證人繼承人的利益。同時,債權人對風險管控能力更強,應主動規避保證人死亡風險,可在合同中約定當保證人死亡時,債權人可提前行使保證債權。

020 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與訴訟約定並存時的訴權保護 (文/孫 猛)

【裁判要旨】雙方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申請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和訴訟兩種方式實現權利的,原告未經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支持。該約定僅是作為賦予原告的選擇權,並不排除原告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主合同約定賠償其他一切損失,從合同將損失具體化時,應遵循直接且必要的原則區分損失的產生是否主合同違約行為導致的合理損失,在雙方已約定可通過其他便捷之方式實現權利之情形,律師費並非違約行為的直接且必要的損失,因此不予支持。

【海事審判】

021 目的港無人提貨時承運人可以合理拒絕託運人的回運請求 (文/羅孝炳)

【裁判要旨】在貨物起運後、到港前,託運人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要求承運人辦理貨物退運,承運人對此有義務配合,但是該義務並非無條件的,承運人可提出合理抗辯。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無人提貨,承運人將貨物卸入目的港倉庫,基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貨物交付與管理義務得以終止。託運人若認為承運人拒絕貨物回運、對貨物管理不當,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應由託運人證明其主張的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託運人原因無人提貨,導致貨物被海關拍賣,承運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產權審判】

022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著作權適格主體的證明 (文/張志弘·再審審查承辦法官 唐繼博)

【裁判要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中可主張在先著作權的適格主體包括著作權人和著作權利害關係人。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後的註冊商標登記證書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證明的初步證據。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商標註冊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誌著作權的利害關係人的初步證據。

023 商業詆譭行為的法律分析 (文/蔡 偉·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經營者針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活動、商品或者服務,通過捏造、散步(公開)虛偽事實或虛假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貶低和詆譭,以削弱其市場競爭力,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及不當利益的行為,構成商業詆譭行為。

024 非法演繹動漫形象之作品的獨創性 (文/牟 丹·二審承辦法官 陳翀翊)

【裁判要旨】在網絡環境下,動漫形象被他人非法演繹的情況時常發生,當非法演繹的著作權人起訴他人侵權時,如果不提高此類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標準,一律給予保護,則可能助長抄襲之風,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從動漫形象的美術作品屬性、非法演繹的違法性以及判決的社會價值取向和公共利益角度來看,提高非法演繹動漫作品的獨創性認定標準很有必要。

【行政審判】

025 多次補正告知行為的程序違法性 (文/劉 迪 陳愛敏)

【裁判要旨】一次性補正告知是行政機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過程中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多次補正告知屬於濫用程序裁量,當事人因此主張信息公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支持。

【執行實務】

026 執行迴轉需原執行依據確有錯誤 (文/李雲濱)

【裁判要旨】執行迴轉程序的啟動除需具備法律、司法解釋的形式要件外,還需具備依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原執行依據確有錯誤這一實質要件。僅滿足形式要件但不具備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對其要求執行迴轉的主張不予支持。

027 買受人物權期待權認定及阻卻執行的條件 (文/何 姣)

【裁判要旨】案外人提出對標的享有所有權,對申請執行人抵押權提出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應根據抵押權設立時間區分處理。抵押權在抵押物轉讓後設立,若執行依據未涉及抵押權成立問題,僅在未能認定抵押權善意時,買受人提出對標的享有所有權的主張才可能得到支持,才有買受人物權期待權適用的空間。

028 代墊註冊資本的他人無權排除法院對公司財產的強制執行 (文/鮑穎焱)

【裁判要旨】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為自己的債務提供執行擔保,公司設立成功後,未對此提出異議,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他人為公司發起人代墊註冊資本,無法按照與公司發起人的約定將墊資款取回時,對公司財產並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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