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英咀華」最高院公報案例裁判摘要4則(2018年第3期)

「含英咀華」最高院公報案例裁判摘要4則(2018年第3期)

【按】抄/敲/讀一遍也是學習!《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裁判文書或案例,文筆優美,說理透徹,裁判摘要及文書其他精彩部分,可兼得學習法律、學習漢語、學習做事、學習等多重功效。本文將2018年第3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5則指導案例4則裁判摘要及文書中自認為精彩部分摘錄於此,供感興趣、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學習。

【裁判文書選登】

001 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達黎加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134號

【裁判摘要】

一、判斷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涉及對基礎交易的審查時,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審查範圍應限於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並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或者不存在其他導致獨立保函付款的事實。否則,對基礎合同的過度審查將會動搖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

二、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不必然構成獨立保函項下的欺詐索款,即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非構成保函欺詐的充分必要條件。

三、判斷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不僅需要審查獨立保函欺詐情形,亦需要考查擔保行(獨立保函開立行)向反擔保函開立行主張權利時是否存在欺詐。只有擔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詐性索款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付款,並向反擔保行主張反擔保函項下款項時,才能認定擔保行構成獨立反擔保函項下的欺詐性索款。

002 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63號

【裁判摘要】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的訴訟。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

003 周偉均、周偉達訴王煦瓊委託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為防止借款不能按期收回而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權擔保的,雙方應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物登記。出借人迴避抵押擔保制度,選擇指定第三人與借款人簽訂委託合同並由第三人取得出售借款人的不動產等重大權利的,此時委託合同雖意在實現抵押擔保功能,但其項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仍應受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則之制約。

二、在委託合同項下,受託人負有遵照委託人指示,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善意處理委託事務之法定義務。受託人無視委託人的真實意願與切身利益,轉而根據出借人指令惡意處分委託人財產,即使該處分行為對交易相對方發生效力,受託人仍應就其嚴重侵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04 伏恆生等訴連雲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

【精彩判決摘錄】

【002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設置的功能,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於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原訴,導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裁判,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本應參加原訴的第三人有權通過另訴的方式撤銷原生效裁判。因此,提起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符合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原訴的身份條件。

【003 周偉均、周偉達訴王煦瓊委託合同糾紛案】兩原告通過公證委託書將房屋出售等重大事項均授權被告處分,在明知控江路房屋存在被低價出售風險的情況下,既未採取事先與被告約定房屋出售價格或確定售價的方式等措施防範風險,事後在其未能還款的情況下也未主動了解售房進展或單方解除對被告的委託以控制損失。事實上,就涉案經濟損失的防範與控制而言,兩原告僅需支付少量的時間及經濟成本即可實現,但其卻抱有僥倖心理,並採取了放任的態度,故其對損失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004 伏恆生等訴連雲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企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為勞動關係。即使內退職工的原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新用人單位亦應自用工之日起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轉移手續並續繳工傷保險費,從而實現分散企業用工風險和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新用人單位未履行該法律義務,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法應當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法律義務。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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