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網貸的人自殺了 那這筆錢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

近幾年,借款人因不堪網貸(催收)重壓而選擇自殺的新聞總是接連不斷,而相比於這些經過報道赤裸裸呈現在大眾視野中的信息,更多的因借款人自殺產生的風險被掩蓋在投資人的視覺盲區中。

借款人自殺後,債務很難收回

那麼借款人自殺了,這筆錢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呢?法律中關於借款人身故後的債務問題是有明文規定的,按照《繼承法》中的規定,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等親屬是否需要對其債務負有清償責任,主要取決於他的父母子女等親屬作為繼承人是否繼承了該借款人的遺產,如果父母子女等親屬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就不需要對其債務負償還責任。

在借款人自殺的案例中,大多數借款人都是因為無力償還而走上絕路,所以其有遺產可用來繼承的可能性比較小。不同於我們傳統觀念中“父債子償”的認知,法律中對借款人身故後的債務更傾向於“人死債清”。

但如果家人與身故的借款人是夫妻關係,情況要稍微複雜一些。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判定夫妻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首先要識別這筆債務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擔。目前網貸行業中,小額信用貸款操作流程比較簡單,很有可能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借款,這種情況在借款人自殺身亡後,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

問及借貸過程中是否需要配偶確認並簽字時,某涉及信貸的平臺負責人向P2P情報局表示,需不需要配偶簽字,主要看金額和產品的定位,1.5萬以上的借款應該有共借人簽字。沐金農王曾也表示,3萬元以上的大額借款需要配偶簽字。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的補充規定中顯示,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比於借款項目自身風險,投資人更看重平臺兜底能力

相比於其他的貸款模式,網貸的另一端通常連接的是普通的投資人,也就是說借款過程中因借款人自殺產生的風險最終很可能轉移到投資人身上。但是在目前的網貸投資環境下,很少有投資人考慮到這方面的風險,一位在網貸投資近4年的投資人向P2P情報局表示,“沒有考慮過這方面的風險,因為選擇相信平臺,我與平臺是合同關係,借款人和平臺是合同關係,而借款人和我沒有合同關係。”

不過,也有投資人對借款人自殺的風險認知隨著一些事件發生變化,一位投資網貸1年的朋友向P2P情報局表示,以前沒有考慮過這方面的風險,但是空姐這事(劉振華貸款25筆)一出,讓她開始對P2P投資持觀望態度。她說,以前沒有P2P,把錢以高於銀行的利率借給熟人,是有道德抵押的,可以“父債子還”什麼的,就算這樣,也尚有“欠錢的都是大爺”的風險,現在這樣的P2P方式,對方更有可能撇得一乾二淨。

相比於借款項目自身風險,很多投資人表示更關注平臺自身的道德風險和兜底能力,有投資人表示,習慣性覺得平臺要繼續經營下去要剛兌,所以這些風險根本不在投資人身上。也有投資人說,借款人不能按時履約還款,平臺應該墊付,然後由平臺追償,不可能讓投資人去追償。

而平臺方面在遇到借款人自殺事件時的處理方式也與投資人預想的大同小異,上述涉及信貸的平臺負責人表示,平臺曾出現過借款人自殺的情況,最終由平臺兜底墊付。在金盾股份實際控制人周建燦跳樓身亡後,信融財富被P2P情報局爆出為周建燦關聯企業提供3000萬借款融資服務,而後信融財富提供給網貸之家的“關於金盾股份借款項目”事件說明中也表明,會採取措施,力保投資人資金按時回款。

保險是否能規避借款人自殺帶來的風險?

有平臺認為借款人自殺是小概率事件,為借款人購買保險會多增加成本,買保險反而不划算。但是也有的平臺會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控制這部分的風險,王曾向P2P情報局表示,會為借款人購買人身意外險。那麼保險真的能規避借款人自殺帶來的風險嗎?

中國人壽成都分公司互聯網保險事業部總經理謝黎陽表示,想通過保險解決借款人自殺的風險很難。自殺,基本上所有保險都是免賠的,如果是履約保證險需要看具體的約定,但是比如存在劉振華這種犯罪在前的情況,履約保證保險也是不會賠的。

在去剛兌環境下,如何有效地控制這部分的風險

借款人自殺,對單個平臺來說可能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對於行業來說,這類的事件除了會積累行業風險,還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由於針對借款人的保險在發生此類事件時,作用有限,所以要緩解這類惡性事件的再次發生,首先平臺要加強自己的風控措施,篩選出合格的借款人,同時還應該按照相關的監管規定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

其次,平臺有義務給自己的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借貸知識的教育,幫助借款人清晰地認識自己的負債情況和還款能力。不可否認,這些自殺的借款的人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值得同情的人,但其中還有一部分,可能僅僅是因為借貸知識的缺乏,在一念之差之下慢慢滑向這道深淵。

隨著監管要求的陸續下發,去剛兌已經被提上了整改議程,雖然目前投資人對去剛兌的接受程度普遍不高,對於此類事件投資人和平臺也已經基本達成了平臺兜底的默契,但是如何在符合去剛兌的要求下,無爭議的解決投資人此類潛在的損失,是平臺和投資人共同需要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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