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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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PO管理辦法,一個企業如果3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就構成IPO的法律障礙。

下週上會的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因非法佔用集體土地7048平方米建設廠房而被國土管理部門罰款20.4392萬元,被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罰款超過20萬元,屬於重大違法行為嗎?然而,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慈溪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證明函》,上述處罰不屬於重大行政處罰。 根據國土部門的《證明函》,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發行人上述土地違規行為,不構成情節嚴重及重大違法違規,目前已整改完畢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處罰,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障礙。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筆者就來分析一下,寧波興瑞電子科技的這項土地違法被處罰是否屬於重大行政處罰。由於相關行政法規沒有明確什麼屬於重大行政處罰,筆者只能結合其他標準來分析。

先介紹一下寧波興瑞電子科技的情況。公司前身成立於2001年12月,2014年7月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報送IPO材料,2018年3月30日報送更新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司以模具技術為核心,為客戶提供連接器、屏蔽罩、散熱片、支撐件、外殼、調節器和整流橋等精密電子零部件產品及模具產品。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一家四口,張忠良、張華芬夫妻及女兒張瑞琪、兒子張哲瑞。

一、每平方米非法佔用土地按29元罰款,已接近頂格標準30元/平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由上述規定可知,非法佔用土地罰款額每平方米30元是罰款的最高標準,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按29元/平米來罰款已接近這個最高罰款標準。按違法行為嚴重程度與處罰嚴厲程度相適應的原則,按最高標準處罰的,是不是就是重大行政處罰?如果按罰款標準上限的50%來區分的話,15元是一箇中間線,每平罰款15元以上,算是重大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15元以下則算一般違法行為。29元/平米的罰款標準應該屬於重大行政處罰。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二、浙江國土資源廳2015年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沒有一件罰款超過10萬元、佔用面積沒有一件超過5000平米

2015年10月10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公開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罰款金額沒有超過10萬元的。9起案件中罰款金額最高的是溫州平陽縣政萬欣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非法佔用土地案。佔用土地面積是2640.75平方米,而且佔用的是耕地(基本農田),也只罰款7.3941萬元。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曝光的9起重大典型案件中,非法佔用土地面積最大的案件是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公司非法佔用土地案,非法佔用土地面積是3608平方米,被罰款4.6904萬元。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面積3608平方米的案件、罰款金額7萬多的案件都被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列為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了,寧波興瑞這公司非法佔用土地面積比曝光的9起案件中非法佔用最多面積的案例還要多一倍,罰款金額是曝光的9起案件中最高罰款金額的276%,無疑更加屬於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了!!!

為方便朋友們查閱,浙江曝光的9起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材料請見文末附件。

三、浙江省土地系統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為5萬元

按照《行政處罰法》,罰款金額較大的,被處罰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2014年6月下文規定,國土資源系統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為5萬元。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罰款5萬元就屬於數額較大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被罰款20.4萬元,已是數額較大罰款標準的4倍,從這個角度來看,寧波興瑞這個罰款屬於重大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後的糾正、整改行為不影響重大行政處罰的認定

被處罰後,寧波興瑞電子科技積極整改。

2016 年 9 月 9 日,慈溪市周巷鎮人民政府與興瑞科技簽署《地上建築物作價回購協議》,約定慈溪市周巷鎮人民政府根據寧波興瑞電子實際情況及要求,根據慈溪市政府的有關文件同意將已沒收的 7048 平方米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共 6189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116 元作價給興瑞科技,上述地上建築物作價計人民幣 71.7924 萬元。 2016 年 9 月 22 日,慈溪市國土資源局與興瑞科技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慈溪市國土資源局將坐落於周巷鎮界塘村,宗地編號為慈周巷Ⅱ201543#地塊,宗地總面積 7048 平方米的國有工業用地出讓給興瑞科技,出讓年期為 50 年,出讓價款為3,488,760 元, 每平方米 495 元。 截至招股書籤署之日,發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

筆者認為,行政處罰後的上述糾正、整改行為不影響行政處罰是否屬於重大行政處罰的認定,而取決於當時違法的事實、情節和嚴重性。正如,殺人、盜竊這些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情節是否惡劣,是根據犯罪人當時的行為、情節認定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後如何積極改造,改造得很好,一點不影響對以往罪行的認定。

另外,寧波興瑞電子科技還有幾項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其中2016年7月17日被深圳海關罰款10.5萬元。違法事實是:子公司東莞興博因2012年11月-2014年7月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五金衝壓模具,貨物價值1045萬元,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2014年9月,子公司蘇州中興聯因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涉及員工28人,人均延長工作時間54.35小時的行為,於2015年1月28日期被蘇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罰款5600元。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其他處罰: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7000平米,罰款20萬,這擬IPO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附件: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公開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

發佈日期:2015-10-10

一、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有限公司非法佔用土地案

2015年1月,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富陽市春江街道春江村的集體土地上建設廠房及附屬設施,佔用土地面積3608平方米,建築面積2742.04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為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2月4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富陽分局對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有限公司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3608平方米土地;

2.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42.04平方米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3.並處罰款人民幣4.6904萬元。

2015年2月5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富陽分局向富陽區春江街道辦事處送達了《關於移交依法沒收建築物的函》(富土資函[2015]16號),將沒收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移交給富陽區春江街道辦事處處置。

2015年2月16日,富陽市安強特種紙業有限公司繳納了全部罰款。

二、奉化市江口街道後顧村村民馬愛敏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2007年5月至2008年初,奉化市江口街道後顧村村民馬愛敏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口街道後顧村的集體土地上傾倒建築渣土,導致土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經測量,佔用土地面積16106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2895平方米,一般農田13211平方米。

2014年4月8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將該案件移送奉化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2015年6月11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馬愛敏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

三、平陽縣萬欣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非法佔用土地案

2014年2月,平陽縣萬欣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平陽縣萬全鎮金陽村金垟自然村的土地上建設生態觀光園配套設施,佔用土地面積2640.75平方米,建築面積1559.38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為耕地(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平陽縣萬欣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5月19日,平陽縣國土資源局對平陽縣萬欣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2640.75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59.38平方米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3.並處罰款人民幣7.3941萬元。

四、長興恆茂紡織有限公司非法佔用土地案

2014年6月27日,長興恆茂紡織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長興縣洪橋鎮弁山工業園區付家橋南側的集體土地上建設廠房,佔用土地面積2988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長興恆茂紡織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1月24日,長興縣國土資源局對長興縣洪橋鎮恆茂紡織有限公司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2988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並處罰款人民幣2.988萬元。

2015年4月13日,長興恆茂紡織有限公司繳納了全部罰款。2015年7月24日,長興恆茂紡織有限公司拆除了全部違法建築物。

五、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股份經濟合作社非法佔用土地案

2010年12月15日,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股份經濟合作社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村場南組的集體土地上建設倉儲用房,佔用土地面積2737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其中耕地693.8平方米、建設用地2043.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5月21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2737平方米土地;

2.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並處罰款人民幣3.2844萬元。

2015年5月底,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繳納了全部罰款。

2015年5月23日,中共海寧市硤石街道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關於給予張建良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硤街紀〔2015〕15號)。

六、諸暨市經濟開發總公司非法佔用土地、破壞耕地案

2014年2月,諸暨市經濟開發總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諸暨市陶朱街道紅聯新村馬湖處的土地上進行填宕砂、建設道路等,佔用土地面積1547.5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其中耕地829 平方米(基本農田),林地476平方米,溝渠125平方米,建設用地1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諸暨市經濟開發總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和破壞耕地。

2015年4月17日,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對諸暨市經濟開發總公司的非法佔用土地、破壞耕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在陶朱街道紅聯新村馬湖處非法佔用的土地1547.5平方米,限期治理並恢復土地原狀;

2.對非法佔用829平方米基本農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24870元;對非法佔用718.5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7185元;兩項合計人民幣3.2055萬元。

七、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案

2014年5月,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因擴改建需要拆除原校舍,為了不影響在校學生的正常上課和擴改建工程的正常施工。2014年5月26日,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經依法批准,取得臨時用地手續。

2014年7月,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前倉鎮後吳村東南側,小地名“東墳後坑”(批准的臨時用地)的集體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建成房屋一幢,佔地面積1315.31平方米,建築面積1894.8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為耕地980.07平方米、城鎮村及工礦用地335.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2015年3月30日,永康市國土資源局對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責令永康市前倉鎮後吳小學限期拆除在臨時使用的1315.3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物。

2015年7月31日,永康市國土資源局將該案件依法申請永康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民委員會非法佔用土地案

2014年8月,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民委員會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的集體土地上建設村民廣場,佔用土地面積1033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為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和建設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民委員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5月13日,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柯城分局對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民委員會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1033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並處罰款人民幣1.5495萬元。

2015年5月14日,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上餘坂村民委員會繳納了全部罰款。

九、溫嶺市城南鎮三宅村黨支部書記錢桂香非法佔用土地案

1989年6月間,溫嶺市城南鎮三宅村黨支部書記錢桂香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城南鎮觀岙圍塘的土地上建設廠房,1990年8月完工,建至二幢一層廠房及二間二層管理房及圍牆、水泥場地等設施,佔用土地面積2172.17平方米。所佔用的土地其中1960.97平方米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11.2平方米為耕地(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3年11月間,錢桂香再次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上述違法用地南側的土地上進行填土等,佔用土地面積1821.75平方米。該違法行為被發現和制止後,違法當事人立即對該1821.75平方米土地進行了復耕,恢復土地原狀。

錢桂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5月29日,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對錢桂香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2172.17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21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1960.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4.並處罰款人民幣2.17217萬元。

2015年6月30日,溫嶺市城南鎮紀委給予錢桂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5年9月28日,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將該案件申請溫嶺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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