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寄递渠道安全、稳定、有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从事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经营物流寄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不出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不得运输、寄递;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从邮、快件收件到最终投递或者寄运出前,要通过X光机检查;对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二)不得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在物流寄递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四)在收寄、分拣、存储、运输、投递等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寄递物品、快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不得交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运输的各类物品;
(二)交寄物品时,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查验;
(三)配合做好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开封验视和信息登记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或公民对利用寄递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告
宾阳县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7月31日
编 审:黄日强 伍海瑛
编 辑:黄艳兰
宾阳发布
閱讀更多 賓陽發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