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一天就發文,算你狠!

剛剛成立不久的銀保監會,終於出手了!

4月9日傍晚,銀保監會下發1號文——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四項配套制度分別為:《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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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的第一把火燒向了融資擔保行業

四項配套制度對融資擔保業務持牌經營、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融資擔保公司代償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等具體方面做了規範。

其中,《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指出,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業務權重為100%。《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另外,此次新規指出,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再次明確了擔保業務杆槓率只能有10倍,強化了擔保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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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規的落地,銀保監會明確表示,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分析人士認為: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旨在規範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旨在規範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活動,防範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餘額。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旨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出臺則是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

融資擔保行業違規嚴重 放大金融風險

近年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速,但由於監督管理不到位,超額擔保、自擔保、經營行為不規範等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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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成為擔保公司一塊重要的業務。然而網貸行業近兩年風險高發,融資擔保公司也難免受到牽連,網貸不良借款的風險,正在由網貸行業本身,向擔保公司傳導,有些網貸平臺和擔保公司為“一家人”,涉嫌關聯擔保。

當前,我國擔保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前些年民營融資擔保公司生長迅速,行業准入門檻也較低,企業風控能力比較差,為了逐利選擇高收益高風險的項目,甚至做著融資、放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業務,導致風險頻發,對融資擔保行業整體形象造成不利影響,還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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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業務存在高風險、高資本要求的業務屬性,如果監管不到位,違規現象嚴重,或者杆槓率過高,會進一步放大金融風險,本來擔保是防控金融風險的關鍵環節,卻因為違規反而放大了風險。

新一輪監管進入前半場 部分擔保公司將倒閉

此次1號文的出臺,主要針對近年來擔保公司違規擔保、無照經營的現象進行清理整頓,配套制度比較科學,技術性也比較強,是對融資擔保監管條例比較詳細的操作性制度規範,對融擔行業規範管理、長期發展具有重要引領作用,補足了監管短板。

融資擔保行業盈利模式單一,擔保產品的類型有限,導致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此次1號文的出臺或迫使部分擔保公司放棄擔保業務,繼而引發很多擔保公司被迫倒閉。

此外,新規進一步明確了ABS、債券等擔保業務的風險權重,融資擔保公司對統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而融資擔保公司的ABS擔保業務的擔保對象是ABS項目,是一個證券化產品,而非企業本身,這個尺度的拿捏可能需要與當地的監管做進一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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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管認為融資擔保公司ABS業務本身確實是對產品做的增信,ABS項目不受10%限制,那麼銀保監會1號文會大大利好資產證券化業務,擔保公司也會發力去做ABS業務;如果監管認為融資擔保公司ABS業務實質上還是為ABS原始權益人或者實際融資人做擔保增信,依然要“穿透”來看,那麼該文件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會構成實質利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才正式掛牌運行,4月9日監管文件就來了,再次證明“郭旋風”可不是白叫的!掛牌一天就發文,什麼都不想說了,只想說三個字:算你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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