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街頭流浪漢,無人對其起訴索賠,難道無名氏不需要賠償?

男子撞死街頭流浪漢,無人對其起訴索賠,難道無名氏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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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陶某聘請司機王某為其駕駛貨車運貨;王某在駕駛貨車工作當中不慎將一無名男子(流浪乞討人員)撞死;

  • 交警隊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另行追究交通肇事罪);交警隊將貨車扣留;

  • 陶某在繳納了柒萬元事故墊付款後,將貨車提出;陶某沒有再為此事故顛覆任何款項;

  • 因死者系無名人士,沒有權利人向交警隊或者肇事方索賠,當地民政局獲知此事後,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肇事方賠償,並要求代為收取賠償款;

  • 法院駁回了民政局的訴訟;陶某獲知後,認為沒有人索賠,自己墊付柒萬元太虧,遂要求交警隊退還柒萬元墊付款;

  • 交警隊拒絕退還,並稱該款已經納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 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交警隊返還墊付款;

(那麼對於這種無名人士被撞死亡事故,應當由誰主張權利?法院如何進行審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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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

  1. 民事起訴需要滿足幾個最基本條件,其中原告的主體條件即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如以上所述,民政部門進行起訴一般認為與死者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2. 對於肇事方支付的賠償金,如果暫時無法找到權利相關人,那麼可以暫時由相關部門進行保管;實踐中,一般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因為此基金在一定條件下也會墊付一部分搶救及後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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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

  • 交警隊收取墊付預交款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陶某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駁回原告陶某訴訟;

陶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判:


  • 交警隊收取墊付預交款並未對陶某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後果,故交警隊收取事故墊付款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此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 雖然事故中被害人身份不明,相關權利人更是不明確,但並不意味著事故責任方就能夠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其一,陶某所墊付柒萬元錢不足以賠償損害損失;其二,按照民法規定,此種侵害有關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 故,法院認為,交警隊將柒萬元墊付款提存致道路社會救助基金並無不妥,符合法律規定;陶某無權主張返還;駁回陶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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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乞討流浪人員處於社會底層,往往身份與家庭成分無法查明,但並不意味著其不擁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

  • 對“無名氏”造成侵害損傷,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只不過相對於普通公民在程序上有所區別;

  • 我國法律對這類人員的保護規定並不完善,但各地政府和法院關於“流浪乞討無名氏”之類人員受損或者致死也有地方特色規定:

  1. 一般如果無名氏死亡,經過屍檢可以判斷大致年齡,在賠償標準上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遵照“城鎮人口”進行計算賠償;適婚年齡的無名氏也會推定有一名被扶養人;這樣就可以推算出肇事方應當賠償的數額;

  2. 至於起訴主體,因為無法聯繫無名氏家屬,民政部門往往不被認為是權利主體;有些地方出臺規定,可以由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確定維權主體,由該特定部門進行訴訟索賠,獲得的賠償金提存,當真正權利人出現再進行歸還!

因此,街頭流浪漢或者乞丐,不能因為其地位低下,就隨意無視其身體健康權,更不能故意對其造成傷害,嚴重的一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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