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街头流浪汉,无人对其起诉索赔,难道无名氏不需要赔偿?

男子撞死街头流浪汉,无人对其起诉索赔,难道无名氏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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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陶某聘请司机王某为其驾驶货车运货;王某在驾驶货车工作当中不慎将一无名男子(流浪乞讨人员)撞死;

  • 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另行追究交通肇事罪);交警队将货车扣留;

  • 陶某在缴纳了柒万元事故垫付款后,将货车提出;陶某没有再为此事故颠覆任何款项;

  • 因死者系无名人士,没有权利人向交警队或者肇事方索赔,当地民政局获知此事后,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并要求代为收取赔偿款;

  • 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陶某获知后,认为没有人索赔,自己垫付柒万元太亏,遂要求交警队退还柒万元垫付款;

  • 交警队拒绝退还,并称该款已经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队返还垫付款;

(那么对于这种无名人士被撞死亡事故,应当由谁主张权利?法院如何进行审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男子撞死街头流浪汉,无人对其起诉索赔,难道无名氏不需要赔偿?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1. 民事起诉需要满足几个最基本条件,其中原告的主体条件即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以上所述,民政部门进行起诉一般认为与死者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2. 对于肇事方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暂时无法找到权利相关人,那么可以暂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实践中,一般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为此基金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垫付一部分抢救及后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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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 交警队收取垫付预交款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陶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驳回原告陶某诉讼;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判:


  • 交警队收取垫付预交款并未对陶某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故交警队收取事故垫付款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虽然事故中被害人身份不明,相关权利人更是不明确,但并不意味着事故责任方就能够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其一,陶某所垫付柒万元钱不足以赔偿损害损失;其二,按照民法规定,此种侵害有关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故,法院认为,交警队将柒万元垫付款提存致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陶某无权主张返还;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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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 乞讨流浪人员处于社会底层,往往身份与家庭成分无法查明,但并不意味着其不拥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 对“无名氏”造成侵害损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只不过相对于普通公民在程序上有所区别;

  • 我国法律对这类人员的保护规定并不完善,但各地政府和法院关于“流浪乞讨无名氏”之类人员受损或者致死也有地方特色规定:

  1. 一般如果无名氏死亡,经过尸检可以判断大致年龄,在赔偿标准上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遵照“城镇人口”进行计算赔偿;适婚年龄的无名氏也会推定有一名被扶养人;这样就可以推算出肇事方应当赔偿的数额;

  2. 至于起诉主体,因为无法联系无名氏家属,民政部门往往不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些地方出台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维权主体,由该特定部门进行诉讼索赔,获得的赔偿金提存,当真正权利人出现再进行归还!

因此,街头流浪汉或者乞丐,不能因为其地位低下,就随意无视其身体健康权,更不能故意对其造成伤害,严重的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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