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持借條起訴要債,對方稱條雖不假,但否認收到借款,最終敗訴

女子持借條起訴要債,對方稱條雖不假,但否認收到借款,最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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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龔女士持借條:“……七月底把3萬元還給龔XX,(簽字)侯XX”,將侯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侯先生償還借款;

  • 侯先生不否認借條的真實性,也不否認自己在借條上簽字認可的事實,只是侯先生強調:借條雖然是真的,但龔女士並沒有給過自己三萬元;因此不存在借款給付事實,法院應當駁回龔女士的訴訟請求;

  • 侯先生在法庭上具體辯稱:龔女士的兒子胡先生與自己是朋友關係,胡先生把其母龔女士一輛車賣了三萬塊錢,但把錢挪為他用,胡先生害怕其母龔女士責怪,就找到侯先生,請侯先生幫忙;

  • 胡先生目的是謊稱賣車的三萬塊錢借給了侯先生,避免被母親龔女士責怪;侯先生作為朋友就答應幫忙,最終給龔女士出具了借條!

    侯先生認為:由以上事實可知,龔女士和侯先生之間根本沒有形成借貸關係,侯先生從來沒有收到龔女士的錢!

  • 龔女士在法庭上訴稱:侯先生在向龔女士出具借條時候,龔女士特意問了:是否胡先生已經將三萬塊錢給你了?侯先生當時回答:是的,給的現金;龔女士認為:雖然自己沒有直接給付侯先生借款,但是侯先生確認已經收到錢款,且向自己出具了借條,就應當履行借款還款義務!

  • 最終,法院駁回了龔女士的訴訟請求!

如果您是法官,以上陳述您會相信誰?是否編一個故事就能不還錢?是否還不還錢,就看自己的主觀臆斷,感覺說的真就支持?感覺說的假就不支持?

(法院是依據何種法理邏輯作出了駁回龔女士訴請的裁決?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

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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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六條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由以上法律、司法解釋可以明確知道:

  1.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所依據的借貸合同(包括借條等)屬於實踐性合同,即只有實際履行合同才發生效力,並非諾誠性合同,即只要達成意思表示(簽字確認)合同就生效!

  2. 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要求對方承擔還款責任,第一步就是需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如不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 關於“借款”是否實際給付於借款人,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被告如果提出了合理說明,那麼法院應當根據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借款的給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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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理由

  1. 原告龔某確認,該三萬元借款系其子胡某賣車後給付侯某,而侯某向法庭合理闡述了沒有收到三萬元借款的理由;

  2.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具有實踐性,原告應當就借款確已給付侯某向法庭提供其他關聯證據,但原告龔某僅持借條,不足以證明三萬元借款確已給付侯某;

  3. 經過法庭調查,侯某與龔某均不能聯繫本案關鍵糾紛參與人即胡某,不能查明胡某是否將本案所涉款項三萬元給付侯某的事實;

  4. 依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龔某主張侯某歸還借款,但龔某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侯某確實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5.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龔某的訴訟請求!


法盾評析

對於以上案例,侯某所述是否屬實,法院並沒有進行判斷,也沒有必要進行判斷!具體審理邏輯如下:

  1. 原告只持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還款;

  2. 被告如果承認借款事實,只是就利息等其他問題提出質疑,那麼視為原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3. 被告如果不承認收到了借款,那麼原告就有責任證明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實,如果不能證明,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往往因此敗訴!

根據以上提示,自然人之間發生借貸後,不能只注重條具的簽署,還應當留存其他證據!

  1. 如果借款的給付是通過銀行轉賬,那麼一般應當留存轉賬憑證;注意,收款賬號戶主應當與借款人相同,如果不相同,需要借款人另外出具書面指示說明!

  2. 如果借款是現金給付,那麼至少要留存取款憑證,這樣能夠證明自身有借款能力!但如果是大額現金的借出,如一百萬,一千萬,出借人再主張自己借款交付的是現金,那麼顯然不太合常理,對於不合理的情形當然要承擔附加的說明舉證責任!

總之,民間借貸糾紛想要勝訴,至少要做到,其一,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有借條,沒借條後期欠款確認條或者錄音證明);其二,出借人能夠證明確實已經將借款交付借款人或者按照其指示進行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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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重在防控,一旦風險形成,有時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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