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紅:律師刑辯的魅力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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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永紅

原題 /律師刑辯的魅力——2018年8月5日 在靖霖貴陽分所開業儀式暨首屆靖霖刑辯論壇上的發言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刑事辯護何以有魅力?

有人說,刑事辯護是最高端的律師業務,因為刑事辯護保護的是人,維護的是人自身的生命自由等精神性人格利益,而其他律師業務大多保護的是錢,維護的是物質性財產權利。高端低端也好,精神物質也罷,恐怕都難以成為是否有魅力的根據,因為人可以變得很猥瑣,錢可以掙得很端莊。

美學認為距離產生美,魅力就來自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感,有時近在眼前、觸手可及,有時求之不得、可望不可及。刑辯是一個既充滿希望又充斥著遺憾的工作。

➤ 刑辯律師遭遇的不只是遺憾,還有瀰漫在官方和民間較為普遍的誤解:那被告人明明就是一個壞人,你卻巧舌如簧地為其脫罪。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刑辯律師非好人。

8月1日,一個微信公眾號發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有這樣的內容:

“兇手高某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開始無恥的表演。”

“他們無恥的表演達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宣判。”

我們知道,在這個被害人是警察的刑事案件裡,檢察長擔任公訴人,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足見司法機關的重視程度。同時,憲法、刑訴法和律師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

基層警務微信號可以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辯護意見成為無恥的表演,而這位民警早就忘了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莊嚴規定。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電影《伸張正義》

➤ 再比如,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若檢察官不認同,能否啟動法律監督機關的公權力致函司法局要求處理?

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既要依據事實和法律,還必須服從於“無罪和罪輕”的訴訟目的。只有控辯對抗,才有助於法庭的司法公正。只要不危害國家安全、不惡意誹謗他人、未嚴重干擾法庭秩序,就不應追究律師的法庭言論。這原本就是法律常識,律師依法履職,即使意見不被採納,又何恥之有?如果律師當庭完全同意控方意見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死刑,那麼他是無恥還是有恥?

你看,刑事正義既不容易得到,刑事辯護又容易招致忌恨,這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工作?看來,刑辯是一個經常討人嫌的工作。

然而,這份既不圓滿又討人嫌的工作,卻又有不少人趨之若鶩加入它的行列,甚至愈挫愈勇,矢志不渝。

刑辯,到底有何魅力?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魅力之一

面對輿情,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職業理性

魅力就在與眾不同,卓爾不群。眾人皆醉我獨醒,刑辯律師不見證據不做評論,沒有規範不下結論,保持獨有的理性,便是一種。

有真醉,有裝醉。是否醉,不僅取決於酒量,還取決於態度。

在互聯網時代,熱點公案,往往掀起國人皆曰可殺的輿論狂飆。議題設置,就如濃烈的酒,會讓人沉醉。

你通過為特定的被追訴人辯冤白謗、作無罪辯護而保證潛在的無辜者不會蒙冤進而使大眾受益,不但會招來控方不滿,而且因你的辯護而受益的大眾也不會理解你對特定被告人進行的辯護,公眾的直覺總是不自覺地跟著輿情走。

在官僚特權和草根民粹有意無意促成的熱點公案中,刑辯的價值在於:

  • 律師通過與控方的辯論,讓裁判者透過輿論的迷霧看清了事實的真相,阻止了訴訟沿著權力或民意開闢的錯誤道路狂奔。你不是為了取悅於官僚而戰鬥,你也不只是停留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辯護,當然你工作的意義也不是一句維護法律和正義所能概括的。

此時,只有我本家李耳在道德經中的一句話可以準確表達。老子曰:“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這句常常被望文生義地誤解的話,本意是:天地和聖人價值無涉,一視同仁地對待萬物和百姓。正如《陳太史評閱史記序》所說“見善不喜,見惡不怒”,刑辯亦然,這並不是說我們善惡不分,而是說刑辯律師依法履職,價值無涉,服從天下之公器,不存一己之好惡。

這就是刑辯的一大樂趣:無懼人言,作正確的事,救助他人,快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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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伸張正義》

魅力之二

面對個案,眾人皆專我獨博的知識結構

專業化,既是社會分工的結果,又是提高效率的需要。因此,醫生被分作內科、外科、兒科和婦科,法庭被分作民庭、刑庭、行政庭和知識產權庭,同樣,律師也分作民事、刑事、訴訟和非訴訟。

問題是,正如有些疑難雜症的診治需要各科醫生的知識和經驗,有些疑難案件的解決,僅靠刑事法本身不足以準確認定事實、無法公正適用法律。

一個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他不只是刑事法律專家,他的知識結構比民商、行政法業者至少多了一層。

刑法469個罪名,沒有一個可以與民商法、行政法或社會法無關,幾乎沒有一個疑難案件可以只從刑事法中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

在刑辯道路上走得越遠、見識越多,知識結構越完善,技能便會越精湛。

第一是豐富的背景知識。

主要是指法律外的經濟、政治、科技和人文等社會知識。那個被稱作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律師的布蘭代斯大法官有句名言:一個不關注經濟和社會只研究法條的法律人,極有可能成為人民公敵。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我們不能停留於法教義學或分析法學的研究,對疑難案件而言,我們需要進行社會學論證。

第二是法律內的民商法、行政法和社會法等非刑事法律知識。民庭法官不需要研究刑法,刑庭法官卻必須掌握民商法和行政法知識,否則自然犯、法定犯的把握便無法做到形神兼備。

第三才是刑事法本身。

對刑事作業而言,三者不可或缺。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說明背景知識和民商法行政法知識在刑事司法訴訟中的作用。

比如實踐中常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我們會發現,同一個罪名,發生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行業內,往往會有不同的司法結果。奧妙何在?那就是法律尤其是刑法,往往比較抽象,它的要件常常被淹沒在豐富多彩的生活現象裡。刑辯,需要的是將要件事實還原為生活事實的技能。

比如,消費稅開徵後油品行業的逃稅手法是,煉化加工企業和油品貿易企業通過貨物名稱的改變(變名銷售)逃避了繳納消費稅的義務。然而,由於刑法第201條對逃稅犯罪規定了行政處理前置,此類行為並不能直接入刑。但是,有些地方便會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偷逃消費稅者的刑責,這種做法是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因而必然導致錯案發生。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只要交易真實存在,在價款基礎上的增值稅不會減少,交易是否存在、價款多少才是關鍵,至於交易標的的品名如何,並不重要。品名改變只會涉及其他稅種,比如成品油有消費稅,非成品化工原料等就沒有消費稅,將成品油變名芳烴等化工原料,消費稅就被偷逃,但這種交易並未危害增值稅及其徵管秩序。

刑事司法中的出入人罪,有時就是因為司法者對社會背景知識和民商行政法律欠缺瞭解所致。

刑辯律師的樂趣正在這裡:

  • 我們沒有教條主義的資本,我們也沒有任性的特權,我們所賴以立足的只是我們對包括被告人在內的三教九流的全面瞭解、社會本體的理性把握和對大眾生活的深刻同情,基於此,我們善於用法律這個單調的形式來安放生活豐富多彩的內容。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電影《林肯律師》

魅力之三

面對訴求,眾人皆私我獨公的辯護效益

私和公只是相對而言,有時可能只是一個數量問題並無本質的區別。

比如針對個體的疫苗品質,由於它觸動了每個家庭脆弱的神經,經由網絡的傳播而成為公共問題。

雖然1982年憲法規定國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才不受侵犯,但是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產權的政策意見確認,非公有制企業產權與國有企業產權同等保護,也就是說,在民法上公有財產同私有財產一樣被視為平等保護的民事(私)權利。

你看,所有制意義上的公和私,與法律上的公和私,它們不是相同的概念。

刑辯律師為被追訴人辯護,使其無罪或罪輕,辯冤白謗,天經地義。刑辯律師客觀上不具有檢察官那樣積極的客觀義務,倫理上也不具有法官那樣全面的公正義務。

辯護人的責任就是為被追訴人的無罪或罪輕而工作。既然如此,何來眾人皆私我獨公?

奧妙在於,被害人、公訴人和審判員都能從刑事律師的有效辯護中受益。

有人困惑:律師受聘擔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統稱被追訴人)的辯護人,為其作無罪或罪輕辯護,辯護的受益者自然是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被追訴人,除此之外,對方當事人或者司法官怎麼會從中受益呢?

其實,換個角度思考,怎麼不會?

律師的有效辯護尤其是有效的無罪辯護,受益者固然是被追訴人,但對於被害人一方來說,更關乎著他的切身利益以及他所期待的正義。

試著想一想這種情形:一個被害人的家屬,因為法院判處了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犯罪給他造成的傷痛因判決而得以撫慰。可是,十年甚至二十年後,原本生活已歸於平靜,突然亡者歸來或真兇再現,其內心一定是崩潰的,癒合的傷口被真相無情地再次撕裂。假如在當初的訴訟中,那個被冤判的被告人能夠獲得律師的有效辯護,對被害人來說,或許能夠避免冤及無辜或者更早通過司法程序來懲罰真兇,他們就不會在被犯罪侵害之後再次因錯誤的司法而重複受害。

而作為控方的檢察官、居中裁判的法官甚至與個案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社會大眾,都會從律師的有效辯護中受益。因為檢察官有法律監督職責、客觀公正義務,法官更應做到司法公正,大眾有獲得公正司法的基本權利,而所有這些美好的價值,都需要通過一個能夠為被追訴人提供有效辯護服務的司法制度去實現。這正是憲法修正案關於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此,無論是觀念上還是體制中抑或是行動裡,不讓律師辯護,或者律師不敢辯護,不僅會害了被追訴人,而且可能坑了被害人,最終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甚至全社會都不利。

以上三端,並不是說其他人都睡眼朦朧,其他人都偏狹任性,其他人都偏私不公,而是我作為曾經的公訴檢察官、現在的兼職刑事律師,對自己職業經驗教訓的總結,也是對自己未來工作的期許。

我也希望,刑辯同行能夠深刻認識到,作為為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刑辯律師,職業倫理和法律規則要求我們時刻保持清醒,要求我們更多地洞察世道人心,要求我們全面地理解職責使命。

如果我們做到了,那我們會因為刑辯的魅力而使自己變得更有魅力!

李永红:律师刑辩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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