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的房子已被另一個案子的原告申請保全了,還能繼續申請保全嗎?

大唐帝國的先驅


可以繼續對該房屋申請保全,法律上稱之為輪候查封。

輪候查封雖然不具備正式查封的效力,但是一旦另案首輪查封被解封,則輪候查封(登記時間在先)自動生效,從而轉為正式查封。司法實踐當中,首輪查封案件可能會因為調解、和解或者原告一方敗訴而解除查封,我們輪候的查封就能轉為正式查封了。

在執行過程當中,首輪法院會對房產進行司法拍賣,如果在償還首輪查封案件的債務後,還有剩餘部分房屋變價款,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查封效力及於該部分變價款。一旦我們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就能將該部分的變價款予以處分,從而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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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了方便沒有接觸過法律的網友們理解問題,我們來梳理一下問題的幾個重點:

1.這是個民事訴訟案件
2.這是被告的房子
3.另一個案子的原告申請保全了被告的房子
4.提問:被告能不能對他自己的房子繼續申請保全?

答:可以。

即使被告的房子已經被另一個案子的原告申請保全了,你還是可以繼續申請保全。

這裡的保全指的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為了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行的重要手段,也更有利於杜絕對方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惡意轉移,抽逃,毀壞等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欠你錢不還,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將他名下的財產凍結防止他轉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

執行法院可以對已被查封的財產予以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程序時在其他法院到期不處理或還有剩餘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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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贏


法海一粟認為,原告有權申請查封被告的房產,即使該房產已在另一個案子中被保全。

1,申請查封被告的財產是原告應有的訴訟權利。在實務上,一個被告可能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而被不同的原告起訴。這些不同案件中的各個原告,均有權申請保全被告的不同的財產或者是同一項財產。他們各自的訴訟權利是同樣的和同等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問題。

2,不同的原告申請查封被告的同一處房產,在法律上叫輪候查封。這是一種法律技術,不影響各個原告的權利。在進入執行程序以後,對於該財產的處理,一般由首輪查封的法院主持,其他申請查封的原告,可通過所在法院向首輪查封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3,原告應積極行使保全被告財產的訴訟權利。保全被告財產,其目的在於順利實現判決書所確定的權利。鑑於當今社會經濟活動頻繁,各民事主體存在多起經濟糾紛的可能,以及防止被告於訴訟中轉移財產,原告於起訴時即應同時申請查封被告財產,以便自己權利的實現。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對於杜絕對方當事人惡意轉移、抽逃、揮霍、隱匿、毀壞財產,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進行財產保全。

對於題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題主申請財產保全時,執行法院可以對已被查封的財產予以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程序時在其他法院到期不處理或還有剩餘財產的情況下,題主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處理。

律政新人,很高興分享我的觀點!


比比多味豆07


回答是肯定的,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訴訟相對一方的財產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訴前保全也可訴訟同時或訴訟中、執行中申請保全。對於已在其他案件中被保全的財產,可以再申請保全,只不過這個保全措施,法律規定叫輪候保全,可以是一個也可以多個,待上一個實施保全的案件得到解決,如查封財產處分後還有剩餘,或未處理便解封,你的輪候查封就起作用了。但是如果前面保全的案件,將所保全財產處分後尚不足抵償或沒有剩餘,你的輪候保全就起不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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