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是按起訴順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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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起訴順序判決。

法院審理案件有自己的流程,從立案開始,再分到各個業務庭排期,然後到法官審理,每個案件從立案到最後判決時間是不一樣的。

總體來說,判決時間受審限的限制。

一審案件審限六個月,二審案件審限三個月。

主辦人及其輔助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高的就快,如果是接近年底立案,結案會非常快。如果涉及鑑定,則有可能會延期,審理時間變長。

雖然案件判決有先後,但到執行階段,必須要統一。你們既然已經對被告進行了財產保全,需要等到兩個判決結果出來,才能執行。


法苑閒談


看了你的問題,我覺著在這裡有必要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一審案件的立案不是以起訴的日期為準,是以符合立案條件為準,相同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以起訴日期為前後順序。有些起訴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不會立即立案,只有符合立案條件後才能立案。

案件立案後,會按照隨機分配方式將案件分配給不同的審判人員,法院內部有很多審判人員,他們誰審理哪個案件都是計算機隨機分配的,不是人為操作的,這是為了防範關係案。

現在基層法院大都設立了調解中心,一般的案件也就是訴訟標的不大,案件事實清楚,立案後就移送到調解中心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就會轉入與案件性質相對應的審判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審判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也會進行調解,調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必經程序。

再說一下執行程序,對於同一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如果間隔時間長,那肯定是先申請執行的案件先執行,對於相同時間申請執行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會同時進行。如果申請人訴訟前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訟保全,而且法院也查封、扣押、凍結了被執行人的財產,這種情況當然是要先於其它沒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來執行了。

本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案件審理是同一名法官,或者不是同一名法官但兩個案子結案時間相差不大,申請執行的時間也相差不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執行會同時啟動。重要的是你們都申請了財產保全,如果法院查封或扣押了被執行人的財產,這個執行是有保障的,不用擔心。你們手裡應該有法院查封或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民事裁定書,有扣押的財產,還擔心什麼。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平淡有趣


我給你談談法院如何運作。縣級法院只有一個民事庭,中級人多,設兩個,一庭丶二庭。假設縣法院民事庭共有人員10人。一般一個審判員,一個書記員就可組成一個審判庭。就是說,這個縣法院最高一下同時可成立5個審判庭。同時可審5個案件。由於案件複雜程度不同,那怕同時開庭,絕不會同時結案,在一個特定的時間之內就合法。即是說,先開庭未必先結案。你所講兩宗案件同系一人為被告。象這種情況,你首先要承認兩個審判庭都是一家人,他們會相互商量的。各自判決後,最後執行也許會一起執行。不會是先判幾天,就一下將可執行款一下交給一人。你們兩個原告,不要打小九九,還是合力偵查被告的資產吧。只有多控制住被告的資產,你們才有可能少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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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是按起訴順序的嗎?

一般不是這樣的。

起訴以後,法院會通過電腦程序分配案子給法官,這兩個案子可能分配給一個法官,也可能分配給不同的法官。

具體審理的時候,每個案子安排的日程不一樣,另外根據案情複雜程度,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六個月內審結。即便是同一類型的案子,經常也不會相同的日期審結,因此這兩個案子多數不會按立案先後結案。

另一個問題,到了執行階段,一般是先保全的有優先受償權,這個案子執行完了,剩餘部分下一個案子才會執行、


淮北日月升


同一時間提起的訴訟,不是按照案件號的先後順序判決。

法院審理案件,是審判人員根據案情及其個人的時間在法定的審限內,作出判決,跟立案時確定的案件號沒有直接關係。

至於執行,因為你們都是債務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的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你們申請保全的財物沒有被設立擔保,那麼法院在執行的時候,根據你們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也就是誰的債權先採取的執行措施,誰先受償。


郭廣吉律師


法院是按起訴立案的先後順序進行判決的。想你說的你們是倆家分別進行的起訴。法院會按你的的立案時間進行開庭,週期一般是三到六個月如果可以走簡易程序時間會快些。在判決後法院會按第一債權人第二債權人進行分割財產,如果第一債權人不夠那麼第二債權人就不能夠分到。所以立案時間很要緊。希望對你有幫助。




吾是貳壹零



依山傍水758


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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