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被執行人欠我錢,房產被他人保全,該如何主張權利?

唐那人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債權人是否對該債權參與了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所以,債權人如果沒有對該房產進行抵押的話,那麼該房產只能讓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只有等其他抵押權人清償完債務之後,假如該房產拍賣後的價格在償還完其他債權人之後,還有剩餘,才會分配給不具有抵押權的這些債權人。

但是,這些債權人要想獲得財產的話,也得提前向法院申請財產分配,申請財產分配的前提是必須有合法的法律依據,例如,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所以如果想要讓自己的債權儘快清償話,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拿到判決書之後再及時去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到債權的分配當中,只有這樣才能儘快的拿到自己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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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的提問描述,可以知道你的案件目前已經進入了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過程中,被執行人房產被其他債權人,先人一步予以訴訟財產保全了。

本案的共同想要爭取的執行標的是房產,而且作為你申請的執行對象已經被其他人優先申請的了訴訟財產保全,遇到這種情況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1、首封法院沒有優先受償權,有的是優先行使執行處置的權利

好多人會以為,我要執行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查封了,這個財產就歸對方處置了,其實這種認識並不全面。在法律上,訴訟財產保全的法院只有優先行使執行的權利,而不是排他性的優先受償權。而對於房產來說,在上面享受有優先受償權的往往是抵押權法院,而不是首封法院。

所以,對已經被他人保全的房產,你也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有首封法院的分配比例不低於20%,但這關不影響你參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對於進入執行程序的房產,如果有抵押權,抵押權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抵押權,按照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話,是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的。

2、到查封法院瞭解情況,被執行人的房產上有多少債務,決定採取怎麼的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的房產價值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那麼立即申請你的執行法院進行輪候查封,排好隊,等待首封法院統一進行拍賣處置。

如果被執行人的房產價值遠遠不足以支付全部債務,那麼也要及時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

3、對保全法院保全的事實和依據進行調查,瞭解清楚案件情況,符合條件申請財產保全異議,拿回財產主動權

你手上已經有了執行的依據,對方的財產還被其他人申請了保全,這時你需要對整個保全的事實和依據進行調查,瞭解清楚案件情況,實踐中不排除違反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案外人的身份認為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所執行的標的違反法律的規定,侵害你執行的合法權益,要求解除法院已採取的強制措施,將已執行的標的歸還原主,通過這個提出異議的過程,重新拿回財產處置的主動權,順利進行執行。


悟法析律


你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由於被告人沒有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你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申請,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告強制執行,但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只有房產一處,還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這種情況下你就沒有提前受償權了,只有先由查封的法院對房產進行拍賣後,拍賣的款項先給付申請查封的當事人,如果申請查封的當事人受償完後,有剩餘的錢款,你才能受償,不足部分,還得找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


一束小草


樓主你好,這個問題首先要看,被執行人的房屋因為什麼原因被保全的,既然被申請保全了,那麼說明,他肯定和另外一方也有訴訟糾紛了。。也許是借貸關係,也許是買賣關係,還有可能是別的其他關係。。但是最後總是被告上法庭了,然後那一方,也就是原告也許申請了訴中保全,但是這個保全不會影響你的執行的。。



如果他們的官司打完,原告敗訴。。你繼續申請執行就行了。。如果原告勝訴了。。那你就看被申請保全的房屋是不是已經被抵押了。如果該房屋早就抵押了。那麼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等他全部還完之後才輪到你,如果沒有抵押,那麼你和他就共同參與執行分配按照債務比例受償,其實跟公司破產製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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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通過參與分配實現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因為債務人存在多筆債務,並且財產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個時候若被執行人的房產被其他法院所查封、凍結並拍賣,作為其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但是,參與分配要求是取得執行依據,所以要求是已經生效的調解或判決。作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財產已經被法院保全,若還沒有訴訟的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並參與分配,否則最後將有可能因為沒有及時主張債權而喪失清償的機會。

另外,對於房產可能存在抵押債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權就房產變現款項優先受償,扣除優先部分在用於參與分配。並且部分地區的法院有規定,對於首封債權人,可以獲得20%以內的優先受償。

所以,提醒債權人,不管對方是否具有財產可供執行,都應當及時提起訴訟解決爭議,避免因為無故拖延給自己帶來損失。


葉律師


你的生效判決執行在先,如被保全的房產案件,不具有抵押優先權,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可申請參與執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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