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皋蘭公安交警曝光21名醉駕交通違法者名單

曝光臺|皋蘭公安交警曝光21名醉駕交通違法者名單

自“三反一查”綜合治理行動開展以來,皋蘭公安交警嚴格執行省公安廳“七個一律”規定,皋蘭大隊在世界盃期間持續開展酒駕、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集中整治行動,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為進一步強化整治力度,有效震懾酒駕、醉駕犯罪行為,皋蘭公安交警對近期查處的21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員進行公開曝光,以此提醒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珍愛生命。

現對以下駕駛人醉酒駕駛行為,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終生禁駕。

1、魏邦禧,駕駛證號:6201221996********,4月16日駕駛甘AV0963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北辰路三橋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31.25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2、楊軍元,駕駛證號:6201221971********,4月16日駕駛甘AC2F85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鎮仿古一條街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14.17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3、嶽佳,駕駛證號:6201221984********,4月22日駕駛甘AMN805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環城路石洞寺東橋頭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25.12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4、李富忠,駕駛證號:6201221989********,5月1日駕駛甘ACH951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四中橋由東向西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52.86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5、達朝鑫,駕駛證號:6201221992********,5月7日駕駛甘A3W166號機動車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忠和鎮忠和村國道109線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23.33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6、楊重嶽,駕駛證號:6201221968********,5月16日駕駛甘ARD619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仿古一條街石洞寺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28.67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7、王紹祥,駕駛證號:6201221965********,5月26日駕駛甘AGF770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梨花路石洞寺橋頭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24.38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8、王玉順,駕駛證號:6201221976********,5月28日駕駛甘A087L7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仿古一條街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90.52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9、候建偉,駕駛證號:6201231989********,6月1日駕駛甘A700Z7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北辰路三橋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60.03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0、許信強,駕駛證號:6201041989********,6月2日駕駛甘ATL005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梨花路四中橋頭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03.53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1、魏榮萬,駕駛證號:6201221980********,6月5日駕駛甘ARQ519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寺橋由西向東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99.04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2、董曉龍,駕駛證號:6201221994********,6月8日駕駛甘DCK856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鎮四中橋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93.34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3、馬樂成,駕駛證號:6201221963********,6月9日駕駛甘A988X8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鎮仿古一條街四中橋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88.72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4、施承伍,駕駛證號:6201221979********,6月9日駕駛甘AF0B02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仿古一條街皋蘭四中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65.61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5、梁紅軍,駕駛證號:6201051970********,6月15日駕駛甘AFF772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新興路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81.06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6、周楷,駕駛證號:6204021993********,6月16日駕駛甘DAT005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北辰路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46.82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7、楊冬梅,駕駛證號:6201231985********,6月19日駕駛甘A321E7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鎮梨花路石洞寺橋頭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60.38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8、周炳飛,駕駛證號:3210231985********,6月20日駕駛甘A2Z893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石洞鎮健康路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92.86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19、魏祥,駕駛證號:6201221990********,6月21日駕駛甘A454T6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什川鎮長坡村新橋東橋頭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12.14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20、魏宏安,駕駛證號:6201221969********,6月23日駕駛甘A313E8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北辰路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86.90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21、李春明,駕駛證號:6224241992********,6月25日駕駛甘ASK505號小型轎車在皋蘭縣黑石鎮彭家灣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06.73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酒駕檢查、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其實並不是目的,禁止酒駕的目的是保護他人和駕駛員本人的生命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社會秩序。拒絕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也許只是樹立安全文明交通意識過程中的一小步,對整個社會來說,卻是走向和諧小康生活的一大步。為了社會和諧穩定,為了每個家庭平安幸福,為了親人、朋友和自己,從現在做起,遵守法律,遠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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