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拒繳納罰款10萬元,曝光!

案情介紹:申請執行人林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2017)豫0581行審114號行政裁定:被執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於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林州市環境保護局繳納罰款10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拒繳納罰款10萬元,曝光!

失信被執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卿峰

身份證號:4105211989XXXXX019

公司所在地址:林州市河順鎮粉紅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行審114號行政裁定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7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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