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礦業大股東遭處罰 因用他人帳戶炒股融資未信披

7月14日,盛達礦業發佈公告,稱控股股東甘肅盛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達集團”)、實際控制人趙滿堂收到中國證監會[2018]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為,盛達集團、實際控制人趙滿堂因對盛達集團控制使用他人賬戶購買股票並進行股票質押融資及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5年6月,趙滿堂讓王軍保(時任盛達集團財務總監)減持盛達集團資子公司新餘明城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餘明城)持有的“盛達礦業”,王軍保找到了王某榮並利用後者身份開設證券賬戶,賬戶由王軍保實際控制操作。

盛达矿业大股东遭处罚 因用他人账户炒股融资未信披

處罰決定書還顯示,“王某榮”賬戶的資金來源於盛達集團,“王某榮”賬戶的資金去向為盛達集團。

盛达矿业大股东遭处罚 因用他人账户炒股融资未信披

盛達集團不僅控制使用他人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還將王某榮”賬戶持有“盛達礦業”並進行股票質押融資。2015年7月29日,“王某榮”賬戶進行了股票質押交易,以2160萬股“盛達礦業”質押融入資金1.71億元。

盛达矿业大股东遭处罚 因用他人账户炒股融资未信披

證監會認為,盛達集團未真實披露持有“盛達礦業”股份的情況,也未真實披露所持“盛達礦業”股份質押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盛達集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四十五萬元;對趙滿堂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二十萬元;對王軍保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二十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趙滿堂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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