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錢多拿錢?放棄社保之後是好處多多還是後患無窮?

前不久,有這樣一條新聞在網上引發熱議——"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得一筆單位的補償金。"許多網友都表示很興奮,這樣一來豈不是不但可以少交錢了,單位還會多給自己一筆錢了?但是,事實真的如此麼?

少交錢多拿錢?放棄社保之後是好處多多還是後患無窮?

我國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的保險,為職工辦理社保是每一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籤合同上保險,員工自己無權決定能否少交或者不交。網上熱傳的員工和公司簽訂的"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的書面協議,在法律上其實是被認為無效的。即使雙方協商一致,並且公司已經支付給了員工一筆補償金,一旦被發現,或者員工反悔向社保局投訴,公司不僅需要為其補繳社保並處滯納金,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甚至可能會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罰。而員工個人也需要返還無效合同獲取的利益,需要交納的社會保險部分也要補足。

另外,消息中所謂的"補償金"也並非是離職時獲得的,而是在用人單位違反正規用工,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時,應該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這樣的用人單位除了需要補繳職工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外,還應根據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經濟賠償。其中職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則需支付半年的工資作為補償。但這種經濟補償與所謂的"社保補償金"是毫無關係的。

少交錢多拿錢?放棄社保之後是好處多多還是後患無窮?

然而,現實中主動要求放棄社保的情況並不少見,很多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的外來務工者或者中小企業的員工,都有著不想上社保的問題,他們通常的想法是在大城市幹幾年掙點錢就回老家,不指望在當地養老退休,也就沒必要繳納社保了,還不如把該繳納的錢折算成工資靠譜。許多企業領導也都表示,不是他們不願意交社保,是員工不同意交。

但其實放棄社保是極其不划算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不僅不會得到賠償,而且未來很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的麻煩。以後一旦遭遇大病或者工傷事故,自己只能獨立承擔鉅額的醫療費用,並且退休養老時也拿不到養老金,到時候後悔也都來不及了。

少交錢多拿錢?放棄社保之後是好處多多還是後患無窮?

因此,網上傳言的放棄"社保換取賠償金"一說實在是無稽之談,繳納社保不存在自願選擇的問題。企業還是應該多為員工進行普法,讓員工認識到繳納社保的重要性。而員工一旦遇到不願意繳納的企業也應該及時舉報,以保障我們應該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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