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中,哪些房屋不能得到補償?

東友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徵收拆遷期間,超建、擴建、改建的房屋都不會給與補償。

另外,《條例》還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該條規定的是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當然,上述規定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而

在集體土地上,最高司法解釋有規定,在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大都是城中村、棚戶區這一類的),參照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進行。也就是也依據《條例》的規定。

除了這部分的規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東西都不予補償。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確定;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東友律師事務所


關於房屋徵收補償的問題,首先應確定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的規定。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因房屋拆遷情形比較複雜,僅通過法條不足以判定是否應否補償,針對具體事宜最好請專業人士幫助分析。


京尚拆遷律師


《 2017最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二、補償安置的時間界點

1、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3、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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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關征收中哪些房屋得不到補償的問題:具體情況並非清楚:作為已知道需要徵收的地界中新建或者擴到建的房屋得不到補償;房產權證手續不全的房屋,得不到補償;未解決爭議之前的房屋得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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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是私自擴建的房屋面積,沒有徑規劃,土地,房產部門承應的私建和擴建房屋,都不會在拆遷時得到補嘗,和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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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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