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癌後月薪由2.5萬降至1200 律師:符合規定

日前,有媒體報道,尤先生是廈門一家美資物流公司的大客戶經理,已經工作24年。3年前的一次體檢,他被確診為肝癌,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資條時,只有1200元,這就是他病假醫療期間的薪酬。由於原先他的工資高達月薪2.5萬,這讓他產生巨大的落差。

一、企業負責人柯先生:企業做法合法合規,並非針對一人

該企業廈門區的負責人柯先生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是根據相關條例支付工資,合法合規。

柯先生:“1200元的工資是這樣來的,在長病假期間,廈門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在2015年時,最低工資標準是1500元,我們按照80%發放工資,我們並不是針對尤先生給他1200元,而是按照廈門市的規定來發放的。”

根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髮放病假工資。在尤先生患病的2015年,廈門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企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發放。

企業廈門區負責人柯先生表示,醫療期間對其工資的調整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執行的,並非只針對一個人進行的調整,公司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

柯先生:“2015年他請的病假,企業怎麼可以同意那麼久。公司是合法合理地做這個事情,2015年到現在已經接近三年的時間,三年裡,我們所有的資料記錄都有給仲裁法庭,讓其知曉中間的過程,當時我們也準備了相關的資料給法庭那裡,尤先生也請了兩位律師協助他。”

據悉,尤先生的主張已在仲裁階段被仲裁機構駁回,其表示將到法院進一步起訴。

二、律師:企業做法確實符合要求

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嶽屾山對中國之聲記者說:“如果確實是患病在醫療期內的話,對企業來說他應該負擔的就是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員工對企業做了很大貢獻,但是從目前國家的規定來看,只要是企業符合規定就可以了,至於是多給些還是少給些,是按照國家規定還是自己的更高的標準,就要看企業自身了,看自身有沒有這樣的規章或者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應的約定。而且,如果這個員工是請病假,在此期間,對於企業來說他沒有價值貢獻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正常上班來支付工資,對於企業負擔是比較大的。目前看,像北京、廈門,這種情況下都是一般不得低於本年度的最低標準的80%。”

另據當地媒體報道,尤先生的醫社保自繳部分金額高達4000多元。這樣一來,扣除1200元工資,他還得交3000多元給公司繳醫社保。記者瞭解到,按照規定,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上年度收入的月均數量計算,因此尤先生確實需要繳納高額的醫社保費用。

嶽屾山律師表示,自繳部分屬於工資的範疇,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尤先生並不應該再交3000多元,而應該在扣除自繳部分後,拿到1200元的保障工資。

嶽屾山:“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這就涉及到基數調整,剛生病那時候的社保基數比較高的,繳完後拿到手的錢應該是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律師:普通人可通過保險來抵禦此類風險

對於此類風險,普通人又該如何抵禦?嶽屾山律師認為,除了社保、醫保,還可選購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降低患病後的支出成本,像社保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針對大病的商業醫療保險,這樣能夠有所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