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機駕駛員致人死亡,幻想無罪卻被重判,冤不冤?

所有挖機駕駛員注意啦:重大責任事故罪與你相關!

挖機駕駛員致人死亡,幻想無罪卻被重判,冤不冤?

事件介紹

張某求駕駛員劉某幫忙挖家門口的路,並請他吃了午飯、喝了酒。隨後劉某在施工中,將位於挖掘機右前方的張某碾壓致死。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劉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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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友們有3種意見:

第一種:意外事件,劉某不涉嫌犯罪劉某無償幫助,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施工作業。張某在視線盲區,也是劉某不能預見的情況,所以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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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劉某違反操作規程:在作業間隙午餐時飲酒,導致下一階段作業時判斷力、注意力下降;同時他在張某家門口道路上進行施工,既沒有設立警告牌也未劃定警戒線,對不熟悉工程機械操作情況的張某也未向其告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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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發生事故和危險的可能性是應當預見並能防止的,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

第三種:劉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劉某擅自接私活,但仍然屬於施工作業的範疇,造成張某被碾壓致死的事故後果也是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所致,因而他的行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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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劉某駕駛挖掘機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院告訴你為什麼這樣判:

首先,本案不是意外事件,劉某某應負刑事責任。不管是從事故現場的客觀條件來看,還是劉某某的主觀認識能力來看,他都應當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因而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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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應當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罪。1、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劉某某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是違反了挖掘機施工規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劉某某酒後作業,未設置施工作業的警示標誌、警戒線,未盡到仔細觀察、確保安全的義務等等都是其違反施工操作規程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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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壞安全生產秩序危害生產安全,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劉某表面上看造成的事故後果是死亡一人,實質上是對安全生產秩序的破壞,侵犯的客體是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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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觀過失劉某應當預見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會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後果,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上述後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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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機手、機主接到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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