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法院罰你1萬元!

近日,惠東縣人民法院(下稱“惠東法院”)處罰了一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該男子在明知惠東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為拖延時間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之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有關管轄權異議的上訴。後惠東法院以該當事人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其罰款10000元予以懲戒。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罚你1万元!

據悉,今年2月初,原告餘某發因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將僱主廣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李某春起訴至惠東法院,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春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位於惠城區,同時該案的承辦人亦向其釋明有關“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法律規定,並告知其因該案的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等均發生在惠東縣轄區,惠東法院依法對該案有管轄權。但為達拖延訴訟的不當目的,李某春執意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隨後,惠東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該案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後李某春又提出上訴,惠州中院亦裁定駁回其上訴,但此時已是5月底,距離立案時間已近4個月。

惠東法院認為,被告違反了有關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為教育當事人,維護誠信的訴訟秩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對李某春罰款10000元的決定。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罚你1万元!

法官說法

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初衷是為防止法院之間爭管轄權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以保障民訴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制度落到實處和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訴訟費用低、條件較寬鬆,當事人惡意利用管轄權異議以拖延訴訟時間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在涉及工傷、勞資糾紛等案件中,由於惡意拖延訴訟時間,可能讓當事人的情況雪上加霜。

濫用管轄權異議有三大後果:

一是案件久拖不決,侵害原告的訴訟權利;

二是訴訟中被告惡意轉移財產,造成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是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降低審判質效。

因此,明顯違背基本常識,明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和明顯毫無道理的管轄異議,不是行使正當訴訟權利,而是為一己私利濫用訴訟權利,應依法予以懲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