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男子遇交通事故 自行離開後身亡

  一男子橫穿馬路被貨車撞倒,被送往醫院後未經治療自行離開。次日,路人發現他倒在路邊不省人事,男子被再次送往醫院後於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男子家屬狀告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說,死亡是由於該男子未積極接受治療而造成的。近日,嘉定區人民法院就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支持了男子家屬的賠償訴請。

  起因:橫穿馬路被撞倒

  2016年8月30日晚上,趙楠飲酒後步行回家,在走到嘉定區某公路路口附近時,由北向南翻越中心綠化隔離帶橫穿公路,此時,適逢一輛中型廂式貨車沿公路的最左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由於貨車司機疏於觀察,趙楠被貨車的右後視鏡及車輛右前側碰撞,跌倒受傷。

  事發後,趙楠被送往醫院治療,但沒想到的是,入院後的趙楠居然未經治療,搖搖晃晃地自行離開了醫院。次日上午,路人發現了倒在路邊已經昏迷的趙楠,報警並撥打了120電話,趙楠被送往附近的某中心醫院,最終因顱腦損傷於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為事故中的中型廂式貨車車頭右側與軟性物體(如:行人肢體)發生碰擦。2016年10月17日,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趙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肇事司機承擔次要責任。

  趙楠去世後,家中只留下了一個女兒和年邁的雙親,父母已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一家人失去了頂樑柱,悲痛欲絕。

  爭執:被撞後去世誰擔責

  事發後,趙楠父母及其女兒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受害人趙楠死亡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上述費用由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險理賠範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也認可受害人死亡與本次事故之間的關聯性,可是趙楠的死亡主要是他在事故發生後沒有積極接受治療並擅自離開醫院造成,因此僅願意按照30%事故責任基礎上承擔受害人死亡的相關損失中的30%。

  庭審中,保險公司申請對趙楠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進行鑑定。經鑑定,趙楠因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程度嚴重,顱內出血逐步增多時,開始出現神志不清症狀,其死亡與2016年8月3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道路交通事故在其死亡中的參與度為100%。

  法院:同意部分賠償訴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中,公安機關認定趙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已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額內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40%的責任比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受害者未積極治療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結合鑑定機構對受害人受傷部位、損傷特徵、傷後症狀的分析,及其作出受害人趙楠的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且參與度為100%的鑑定結論,法院對被告保險公司要求事故責任基礎上賠償原告30%損失的辯論意見難以採信。最終,法院判決同意原告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訴請金額,同時依照案件事實,對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酌情給予支持。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