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狗」命案二審爭議正當防衛,專家輔助人:法醫鑑定存瑕疵

湖北武漢一起因摸狗引發的命案8月7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澎湃新聞從庭上了解到,2016年,武漢人楊建平因摸了一下彭芳明的寵物狗,彭芳明與他及其弟弟楊建偉發生口角。而後,彭芳明邀約3人持洋鎬把上門報復。打鬥中,時年44歲的彭芳明被兄弟倆刺死。

武昌區法院去年2月一審認定,楊建平和楊建偉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刑11年和15年。

經上訴,武漢市中級法院2017年6月認定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今年5月11日,武昌區法院重審此案後宣判,楊建平、楊建偉因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刑9年和13年。兩人再次當庭提出上訴。

8月7日,此案經過長達6個小時的審理,法庭並未當庭宣判,知名法醫劉良也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控辯雙方圍繞兩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法醫鑑定是否能作為本案證據等問題展開辯論。

“摸狗”命案二審爭議正當防衛,專家輔助人:法醫鑑定存瑕疵

事發現場

案件曾發回重審

這是一起因“摸狗”引發的血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6年2月28日13時許,楊建偉(51歲)、楊建平(55歲)在武昌區楊園街住所門前,遇彭芳明遛狗路過,因楊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牽的狗,雙方為此發生口角,彭芳明當即揚言去找人報復。

過了約10分鐘,彭芳明邀約另外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鎬把,返回找楊氏兄弟報復。彭芳明率先衝到楊建偉家門口,與其發生打鬥,楊建偉用單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數刀。雙方打至門外的街上,彭芳明邀來的三名男子也衝上來,用洋鎬把對楊建偉進行圍打。不遠處的楊建平見弟弟被圍打,便從家中取來一把雙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

彭芳明受傷後離開現場,不久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其胃、肝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摸狗”命案二審爭議正當防衛,專家輔助人:法醫鑑定存瑕疵

彭芳明邀約3人來到楊建偉、楊建平住所實施報復,彭芳明手中洋鎬把被打斷。

“摸狗”命案二審爭議正當防衛,專家輔助人:法醫鑑定存瑕疵

楊建平見其胞弟被圍毆,用刀刺向彭芳明。

案發一年後,武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偉、楊建平合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楊建平投案自首,從輕處罰。

法庭認為,楊建偉手段較殘忍,其行為不屬於僅為制止對方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楊建平系在看見弟弟被打的情況下,出手幫忙而持刀傷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臨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2017年2月,武昌區法院判決楊建偉、楊建平犯故意傷害罪,前者判刑15年,後者判刑11年,兩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楊氏兄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提出上訴。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楊氏兄弟的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仍是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楊建偉辯護人認為,楊建偉面對彭某某一夥人的不法侵害實施自衛,具有天然合理的正當性。

楊建平辯護人認為,楊建平看見弟弟被彭芳明等四人圍打,有生命危險,且在雙方力量懸殊的情況下,才持刀上前,其行為屬於依法行使無限防衛權,應不負刑事責任。

檢方則認為,楊氏兄弟及其辯護人提到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的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被害人親屬認為,楊氏兄弟以沒有經濟能力為由未履行民事賠償,應對其加重刑罰。

當年6月底,武漢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楊建偉、楊建平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武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新審理。

今年5月11日武昌區法院重審此案後宣判,楊建平、楊建偉因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刑9年和13年。對此判決,兩人當庭提出上訴。

“摸狗”命案二審爭議正當防衛,專家輔助人:法醫鑑定存瑕疵

庭審現場

專家輔助人:控方法醫鑑定意見有瑕疵

8月7日早上9時30分,楊建平、楊建偉上訴案在武漢市中院開庭。

楊建平、楊建偉的辯護人提出,此案的鑑定機構、鑑定人資質、法醫鑑定過程和結果均存在疑問,鑑定結果應該無效。

當日中午休庭一小時後繼續開庭。劉良教授作為辯護律師的專家輔助人出庭。劉良認為,此案的法醫鑑定過程和結果確實存在瑕疵。

庭審後,劉良告訴澎湃新聞,死者的法醫鑑定意見在某些步驟上存在瑕疵,因為案件涉及兩人,死者身上共有7處傷口,而鑑定結論並未區分這些傷口由哪種兇器造成,不利於對兩人責任的劃分。譬如死者左胸鎖關節下緣創口,是楊建平使用的軍刺所造成,這處傷口並不是造成彭芳明死亡的原因,損傷程度為二級。他表示,其在庭上發表的意見客觀真實。

控辯雙方隨後仍就此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展開辯論。楊建平的辯護人引述一審庭審筆錄,證明公訴人在一審時也認為楊兄弟倆不存在事前合謀傷害的觀點。但重審時,法院卻認定雙方共謀,有違證據裁判原則。

庭上,楊建偉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楊建平稱看見弟弟被幾個人打得不省人事、聽到幾個人喊“打死他,打死他”才上前施救,自己的行為應該屬於“見義勇為”。

公訴方則認為,兩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定刑適當,建議二審駁回上訴。

至8月7日下午5時,庭審結束,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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