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台法院審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餘人旁聽接受警示教育

8月7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漢中市某綜合執法局出納楊某挪用公款一案,當庭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康傑,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楊明德,市紀委、市中院相關領導,市直機關部門分管領導及財務人員130餘人旁聽了庭審活動,“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汉台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余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2014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楊某在擔任漢中市某綜合執法局出納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退保證金、報銷差旅費”的名義私自開具現金支票,加蓋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鑑,先後105次從漢中市某綜合執法局的往來流動資金核算賬戶中挪用公款3852460元,陸續用於個人消費。在此期間,每年年底楊某偽造銀行對賬單及銀行餘額應對單位年度會計核算。被挪用的3852460元被楊某以購買服飾、網絡遊戲充值、網絡消費、購買人壽保險等方式全部揮霍。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楊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自首。2018年6月6日,楊某家人幫其退賠現金110萬元。

汉台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130余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退保證金、報銷差旅費”的名義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於個人消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退賠贓款情節等,依法從輕處罰。遂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責令被告人楊某繼續退賠贓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個、鞋3雙,依法變賣後折抵贓款。)

(鄭波 記者 張大鵬 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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