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退、劃扣工資、拘留……措施應有盡有,「老賴」你還不還款?

騰退、劃扣工資、拘留……執行舉措應有盡有,不斷壓縮“老賴”生存空間,在強大的執行攻勢面前,“老賴”們也只得“束手就擒”,乖乖就範。

2014年12月2日,原告旌德某擔保公司與被告王某、強某、黃某、程某簽訂《委託擔保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王某在旌德農商行貸款30萬元提供信用擔保。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被告黃某以其所有的位於旌陽鎮的一棟房產為被告王某向原告提供反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與被告王某、強某及被告程某分別簽訂了《反擔保(個人保證)合同》,被告王某、強某、程某作為保證人為王某的貸款向原告提供反擔保。貸款到期後,被告王某未還本付息,2015年12月28日,原告代被告王某向旌德農商行旌陽支行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利息6003.73元。嗣後,被告未向原告返還墊付款。2016年5月26日,原告具狀旌德法院。

2016年7月12日,該院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旌德縣某擔保公司306003.73元,被告強某、程某、黃某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2018年4月4日,旌德某擔保公司申請執行,要求對被執行人黃某抵押的房產優先受償。但被執行人黃某對此並不同意。面對四位被執行人屢屢“賴賬”的行為,該院多管齊下,同時發力。2018年7月19日,該院發出搬遷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黃某在2018年8月10日前遷出位於旌陽鎮的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同時告知被執行人程某要扣其工資讓其承擔擔保責任。另一邊,2018年7月30日,該院對被執行人王某作出了拘留15天的決定,“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王某在看守所幡然醒悟“我一定想辦法履行”。

在強大的執行攻勢面前,四位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強某負擔7萬元於2018年8月4日付清,被執行人黃某負擔15萬元、被執行人程某負擔96453.73元於2018年8月20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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