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薪方式「多樣化」——微信支付寶付薪引發問題

時下,湧現出了諸多新型用人付薪方式:老闆用微信、支付寶發工資;從APP平臺接單後上門服務直接從客戶手裡收取報酬;被一家公司招來從事APP研發工作,卻是多家公司共同管理並先後付薪水……然而一旦發生訴訟,許多勞動者就被完全搞暈了:誰才是我的真老闆?我怎麼從公司員工變為了私人僱傭?應當告哪家單位?究竟該找哪兒討薪維權?本報記者就此採訪北京海淀法院辦案法官,對這類新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瞭解。

情況1

算不算私人僱傭?

現在許多公司都有了自己的微信公眾號,於是老闆們僱傭專人來維護這些公眾號。李某就通過一家科技公司老闆葉女士的面試,受僱成為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推廣人員之一。

在職期間,李某按照葉女士的安排,從事微信公眾號的內容編輯及推廣工作,月工資標準1.5萬元。每個月,葉女士都利用微信或支付寶給李某發工資,很是方便。但李某沒有想到,這種方式也給自己帶來了麻煩,他前不久便遭遇到“勞動關係認定”難題。

近日李某提起勞動仲裁時,要求確認自己與所在的科技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從而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可是科技公司主張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該公司一一列舉理由:“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女士的私人助理,屬於私人僱傭;李某編輯及推廣的微信公眾號為葉女士個人所有,與公司無關;李某的勞務費用是由葉女士按月以微信或支付寶方式轉賬支付的。”

這種新型用人付薪方式,導致雙方勞動關係認定上存在很大爭議:這勞動者究竟屬於企業員工,還是算老闆私人僱傭的?北京市海淀區仲裁委查明,雖然該微信公眾號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女士個人註冊的,但微信公眾號主要內容為報道公司活動、推廣公司業務、推銷公司產品;雖然葉女士以個人微信或支付寶向李某支付報酬,但葉女士的微信、支付寶也用於收取公司業務款。記者瞭解到,最終海淀仲裁委裁決認定李某與科技公司間的存在勞動關係。

情況2

從APP接單獲酬

為何與平臺無勞動關係?

時下,越來越多的服務人員通過APP接單後,上門提供各類服務。劉某就是這樣一位提供上門服務的寵物美容師。

兩年前劉某開始在一個寵物APP上接單,從事寵物美容工作。經營寵物論壇和寵物APP的網絡公司藉此向寵物主人推介寵物食品、用品以及美容服務。網絡公司向劉某提供了海淀區域內的寵物美容需求訂單,並從每單中收取20%作為信息費,其餘費用作為劉某的報酬。

不久前,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自己與該網絡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要求網絡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等。但網絡公司不同意支付這些費用,主張雙方屬於商務合作關係,稱公司與劉某簽有兩年期的書面《合作協議》。

仲裁委查明,劉某自營有寵物美容門店。劉某以寵物門店經營者的身份與網絡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劉某的大部分時間都在自有門店內對到店客戶提供寵物美容服務;僅在店內客戶較少時,劉某才接受網絡公司訂單,自備工具、用品,根據訂單信息從事寵物美容上門服務。劉某與平臺雙方之間並無彼此制約、管理,合作關係相對鬆散。最終,海淀仲裁委認定雙方之間並非勞動關係,裁決駁回了劉某的全部仲裁申請請求。

案子訴訟到法院後,經過審理法官認為,劉某並沒有“與網絡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持續、穩定地接受網絡公司勞動管理,成為網絡公司管理下的一名勞動者”的內心意思,雙方之間並非勞動關係。

情況3

兩公司先後發工資

我究竟是誰的員工?

最令勞動者分辨不清自己老闆是誰的,就屬餘某遭遇的這種情況。前不久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自己被理財公司和軟件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工資也是先後從兩家公司領的,餘某乾脆將兩家公司都列為被告,要求他們向其支付8000元工資。

餘某稱自己於前年10月經軟件公司招聘,在理財公司從事APP研發工作,面試及工作地點都在理財公司,平日由理財公司技術總監、軟件公司項目經理共同管理,日常通過理財公司的打卡機記錄考勤。“軟件公司曾承諾月工資8000元,已經支付10月份工資1682.14元、11月份工資7182.72元,但此後再沒付我工資。去年1月起,研發項目由理財公司技術總監直接管理,理財公司按照1萬元的標準支付了我之後的工資,可是拒絕支付前年12月的工資。”

理財公司當庭陳述拒付的理由,稱APP項目研發工作已經外包給軟件公司,前年12月底軟件公司擅自撤場,理財公司無奈之下才接手軟件研發工作。而軟件公司也不同意支付餘某的這筆工資,“我們僅代為組建研發團隊,項目開展和人員薪資都由理財公司負責。”

究竟該由哪家公司給餘某發這工資呢?後經法院查明,理財公司與軟件公司之間的確簽訂《手機軟件開發合同書》,但並未向餘某出示或說明過該合同。兩公司均未與餘某簽訂勞動合同。雖入職錄取通知由軟件公司出具,但餘某面試、工作內容、工作郵箱、考勤管理等都依託理財公司的相應管理系統完成。所以,海淀法院判決軟件公司向餘某支付9000元工資,理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確認勞動關係

需看用工管理

混同用工負連帶責任

對於現在的新型用人付薪方式,如何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海淀法院辦案法官認為,主要需結合相關證據材料,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管理關係,是否存有用工管理。

“這種用工管理集中表現為: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監督勞動者的工作。”

舉例來說,雖然上述案件中李某編輯推廣的微信公眾號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女士個人註冊,但李某的工作是在葉女士的管理下開展和完成的;雖然李某的工資是由葉女士以個人微信賬戶或支付寶賬戶支付的,但葉女士的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也用於收取公司業務款。因此,鑑於葉女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的特定身份,科技公司與李某之間確實表現出了用工管理色彩,故而存在勞動關係。

而在劉某的案子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應考量雙方間有無用工合意,這是審查要素。”海淀法院辦案法官認為,雖然網絡公司向劉某提供訂單信息,劉某據此提供寵物美容上門服務,收取相關費用,網絡公司從每單中收取信息費,但劉某是基於寵物店店主的特定身份,與網絡公司經平等協商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對合作方式、利潤分成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劉某主要自營寵物美容門店,僅偶爾從網絡公司接受APP訂單。另外,在月度接單量等各方面,網絡公司對劉某並無要求。”據此,法官認定雙方之間並非勞動關係。

舉出辦公地點、

管理團隊等證據

勞動者主張獲採信

此外,在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時,涉訴勞動者又該如何提出自己的主張呢?

法官認為,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就給付內容要求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上述案件中兩家公司均未與餘某簽訂勞動合同,餘某從事APP項目研發工作,該項目是理財公司業務組成部分,而且餘某的工作地點、考勤等都指向理財公司。這些情形足以導致餘某對勞動關係的主體產生混淆認識。

所以,考慮到兩家公司合作開發APP項目,在同一地點辦公、共同管理團隊成員的情況,法院最後會採信勞動者的主張,判定混同用工的多家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給付勞動者工資。

本報記者 林靖 J151

付薪方式“多樣化”——微信支付寶付薪引發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