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男子4個月內5次盜竊領刑8個月

1991年出生的男子伊某,4個月內5次盜竊。近日,伊某被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伊某實施以下行為:

2016年2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伊某以購買電腦為名進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喀什西路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店內,趁店員不備將收銀櫃臺內的人民幣2100元盜走,所得贓款已揮霍;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伊某來到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西環北路馬德里春天一期的某砂鍋店,趁人不備進入店內後堂將放置在櫃子上的一黑色錢包盜走,將包內人民幣1300元取出後,錢包予以丟棄,所得贓款已揮霍;

2015年11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伊某來到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市區)阿勒泰路西六巷某雞排店,趁被害人接打電話不備之際,將被害人放置於吧檯的一部蘋果牌手機(6代,16G)盜走,後將手機予以變賣,贓款已揮霍。經涉案物品估價鑑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056元;

2015年12月3日13時許,被告人伊某來到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市區)喀什東路某愛嬰店,趁人不備將放置於收銀臺的一部蘋果牌手機(6代,64G)盜走,後將手機予以變賣,贓款已揮霍。經涉案物品估價鑑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4342元;

2016年2月9日12時許,被告人伊某來到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市區)河南西路二十三街某便利店內,趁人不備進入店內裡屋將一女士包內的人民幣250元和一部小米牌手機(3代,64G)盜走,隨後將該手機變賣,所得贓款已揮霍。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444元。

另查明,公安民警從被告人伊某實施起訴書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實時的監控錄像將其身份核實,於2016年3月5日在被告人伊某家中將其抓獲。同日,被告人伊某因吸食毒品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被告人伊某向民警主動交代其它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方式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249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伊某在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八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並處罰金的量刑意見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頭屯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伊某退賠本案被害人的被盜財物損失人民幣12492元。(李娜 錢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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