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案例入选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1月5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十大优秀案件颁奖暨发布会。建邺法院审理的某物业公司与董某物业合同纠纷案,被评为2017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市人大代表、东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傅邦华为一审法官建邺法院高福罡,以及二审法官市法院民四庭张卓慧颁奖。

  该案案情是这样的:某物业公司与某居民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作出了不同意续聘该物业公司在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决定,并通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物业公司不接受业主大会的决议,拒不撤出小区。该居民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经过法院认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由于物业公司实际于2016年9月13日才撤出小区,故物业公司现以存在事实服务为由,起诉要求小区的部分业主支付2016年1月之后的物业费及停车费。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颁奖词:你们用判决明确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业主是“雇主”,物业公司是“雇工”,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效力。判决背后法官深情呼吁,法律难以成为日益增长的物业纠纷“城市病”的“退烧药”,只有当“雇主”与“雇工”都增强契约意识,明确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搞好小区管理,才是符合双方利益诉求的最好选择。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对居民区物业服务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和期盼。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逐年递增,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委会之间矛盾愈演愈烈。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及时撤出小区,并与小区业委会或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是,近年来,在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该案提醒相关人员,作为物业公司要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用专业好、质量高的物业服务来体现自身价值,赢得居民的理解与支持。作为居民要自觉遵守居民区管理制度等,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相关物业管理工作,与物业公司共同构建和谐美好家园。

  南京中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孙道林作了专题讲话,他说2017年南京两级法院以审判执行为第一要务,审结20多万案件,十大典型、十大优秀案件是全市法院法官裁判理念、裁判思路、裁判方法的一次集中盘点,是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集中成果展示。2018年,我们要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审判执行等工作,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力争再创工作新业绩!力争在推进法治南京建设上再寻求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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