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院」庭上冷冰冰的「鐵面人」,庭後如父母般慈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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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院」庭上冷冰冰的“铁面人”,庭后如父母般慈爱

2018年8月1日上午,雲南師範大學實驗中學初一(21)班的5位同學到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進行暑期法律實踐活動,旁聽了兩個案件的庭審全過程,親身見證了“陽光司法”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對法律審判有了新的認識。

據瞭解,兩個案件均由西山區法院員額法官一級法官、優秀直播法官孟陽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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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盜竊案——案件情況

被告人鍾某某,男,2018年6月6日23時,將被害人王某某的電動自行車盜走。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經鑑定,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3420元人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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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鍾某某有坦白情節,查證屬實,西山區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另外,鑑於涉案電動車已被追回併發還給被害人,西山區法院量刑時酌情對被告人鍾某某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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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西山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鍾某某犯盜竊罪,判決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02

販毒案

被告人楊某某,男,2017年10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7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

2018年3月22日21時30分許,被告楊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區某村向一名綽號“胖子”的男子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3月23日,楊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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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某從身上丟棄的1.4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應計入被告人楊某某販賣毒品的數量之中,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有累犯情節,查證屬實,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有坦白情節,查證屬實。西山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鑑於本案毒品交易在公安機關控制下進行,毒品均被查獲,本院量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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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西山區人民法院為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維護國家毒品管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二、涉案毒甲基苯丙胺2.38克予以沒收並依法處理,被告人楊某某用於聯繫毒品交易的VIV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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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同學通過旁聽案件審判過程,對兩種審判程序有了明確的認識,也對司法改革的內容有了初步的瞭解。同學們在庭審過程中認真聆聽,對庭審過程的各個環節做了詳細記錄,帶著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任完成了庭審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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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孟法官與同學們進行了親切的交流,並對兩起案件的審判做了法律知識補充,同學們也對旁聽過程中產生的疑問提出了問題,孟法官一一進行了解答。同學們被孟法官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折服,同時也被他的親和力感染,覺得法官不再是觸不可及、冷冰冰的“鐵面人”,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原則背後,也有著和父母一樣的慈愛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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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陽表示,希望同學們能珍惜現在的好時光,認真讀書,學好本領,多學些法律知識,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做好法律的宣傳員,讓更多的人瞭解法律、瞭解陽光司法,樹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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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司法是指司法部門通過向公眾開放等形式,公開、透明司法審判工作,讓全社會更多地瞭解司法機關、瞭解審判程序,並有效實施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使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助於讓公眾更多地瞭解法律,瞭解司法審判的程序,從而樹立司法公信力。陽光司法包括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和文書公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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