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年:「權衡」與中國政治

鄭永年:“權衡”與中國政治

古今中外,政治就是關乎“權力”,政治學就是圍繞“權力”這一概念展開和構建的。不過,中西方文明對“權力”一詞的認知不同、實踐不同,也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所謂的中西方不同政治模式,實際上就是不同的“權力”體現模式。

在中國文化中,“權力”往往意味著支配和指揮的力量,體現在“政權”“權力”“權威”“權柄”“權勢”等詞彙上。在形容一個人非常有“權力”的時候,更有“生殺予奪之權”的說法。“權力”可以“被動”地使用,就是根據職位所規定或者人們所預期的方式使用權力,也可以“主動”地使用,例如掌握“主動權”;不以常規地使用,即政治操縱,體現在例如“權變”“權謀”“權術”等詞彙上。

不過,任何“權力”必須涉及權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在這裡,“權衡”的概念變得非常關鍵,尤其是在政治領域,“權力”的使用過程甚至可以說就是“權衡”的過程。

“權衡”的本意是稱量物體輕重的器具。“權”是秤砣,而“衡”則是秤桿。在這個層面,“權衡”意味著“法度”“標準”等。《莊子·胠篋》:“為之權衡以稱之”;《韓非子》:“使人盡力於權衡”;司馬遷《史記》:“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禮記·深衣》:“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舊唐書·職官志二》:“較之優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權衡,明與奪,抑貪冒,進賢能”等都有這樣的意思。

如果“權衡”是器具,那麼就有使用器具的人,“權衡”因此也指稱“權力”。《晉書·潘岳傳》:“雖居高位,饗重祿,執權衡,握機秘,功蓋當時,勢侔人主,不得與之比逸;”唐朝柳宗元《與裴壎書》:“又不幸早嘗與遊者,居權衡之地,十薦賢乃得一售”。

在政治領域,所謂的“權衡”就是說掌權者要使得事物在動態中維持平衡。也就是說,“權衡”就是行使權力的方法。這一方法決定了掌權者和制度之間的關係、掌權者和其他掌權者之間的關係、掌權者和人民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在中國文化中,“權力”的合法性更多地來自於“權力”的使用方法,即“權衡”,而不是來自權力的社會或者精英基礎。在中國數千年曆史中,近代之前,人們對皇權的合法性基礎沒有提出過任何質疑,但對皇權的行使方式則討論甚多。這和重視權力基礎的西方政治構成了鮮明的對照。

西方的“權力”認知又是如何呢?儘管從古到今,人們對“權力”有不同的定義,但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的定義被視為是經典性的,也是西方普遍使用的定義。儘管學者們試圖從各個方面來定義權力,但還是繞不開韋伯的基本定義。韋伯對權力的定義是:“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係裡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的意志。”這個定義和韋伯對“統治”的定義是一致的。他對“統治”的定義是“統治應該稱之為在可以表明的一些人當中,命令得到服從。

權力的行使或者“統治”就涉及合法性問題,而合法性指的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韋伯把“統治”根據其所依據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分為三種統治類型。第一種是“傳統型統治”,即“建立在一般的相信歷來適用的傳統的神聖性,和由傳統授命實施權威的統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第二種是“魅力型統治”,即建立在“非凡的獻身於一個人,以及由他默示和創立的制度的神聖性,或者英雄氣概,或者楷模樣板之上。”第三種是“法理型統治”,即“建立在相信統治者的章程所規定的制度和指令權利的合法性之上,他們是合法授命進行統治的。”

這三種統治形式儘管可以在一個歷史階段同時存在,但基本上反映了行使政治權力方式的歷史性變化。其中,第二種類型的統治只是暫時的,因為沒有統治者可以保持終身的“魅力”,“魅力”要不轉變成“傳統”,要不轉變成“法理”。

概括地說,在西方,無論什麼樣的統治方法,其合法性來自兩個因素。第一,被統治者的認可,不管認可的理由是什麼。第二,統治者對“規則”的遵循,規則既可以體現為“傳統”,也可以體現為“法理”。

西方之於“規則”,就如中國之於“權衡”;前者凸顯的是遵循規則所得的可預見性中求得穩定,後者凸顯的則是通過不斷的變化求得穩定。為什麼會有這種差異呢?這裡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雙方對“政治”認知的不同。

中西文化對“政治”的認知

在西方文化中,所謂的“政治”就是一個團體集體決策的過程。“政治”的本意指的是“談判”“討價還加”“妥協”等。在古希臘,“政治”是平等人之間的一種遊戲,所以西方從古希臘以來一直有“政治人”的假設,即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就是說,民眾或者社會是政治的基礎。

不過,古希臘社會大規模的奴隸則是沒有公民權的,並且正是因為奴隸的存在,為公民參與政治創造了條件。在羅馬帝國時代,“共和”政體本質上也是古希臘的城邦政體。近代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西方政治的範圍和規模逐漸擴大,更多的社會群體逐漸進入政治過程,直到現代“一人一票”制度的出現,民主從理論上說達到了“頂點”。

在中國文化中,“政”和“治”是分開來使用的。“政”即指制度秩序、統治和施政手段(如“禮樂刑政”),也指道德修養(如“政者正也”)。“治”有統治、治國的意思(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也有指社會的穩定狀態(如“天下交相愛則治”)。中國本身沒有“政治”的概念,現在所使用的“政治”概念是日本學者的翻譯。日本學者把“政”和“治”結合在一起也非常貼切,很形象地概括了中國文化的“政”與“治”,即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統治。

孫中山先生把“政治”兩字解釋得很清楚,他說:“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這已經和西方文化區別開來,因為在西方文化中,所有“公民”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而不僅僅是被統治者。

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權衡”是如何影響各種政治關係的呢?首先,“權衡”影響權力與制度化之間的關係。“制度化”就是規則化,而“法”(尤其是憲法)是制度化最後和最高的體現。歷朝歷代,所有制度變化都是精英“權衡”的產物,是自上而下促成制度的變化。領袖集團掌握主動權,決定是否需要變化,需要什麼樣的變化。

不過,很多時候,也有負面的結果,即領袖集團判斷失誤,阻礙變化或者發生不當的變化。在西方,制度變革都是各種社會力量追求的結果,要不要變化,什麼樣的變化,大都是各種力量之間較量或者交換的結果。當然,這種關係也會產生負面的結果,當各種力量旗鼓相當,誰也不妥協的時候,應當有的變化不會發生,或者在社會力量嚴重失衡的時候,發生不當的變化。

其次,“權衡”影響權力者之間的關係。意大利社會學家莫斯卡認為,任何社會無論是君主貴族、獨裁暴君、共和、民主或者其他,不管理論上如何規定,實際的權力絕非為一個人所行使,也絕非為所有的公民所行使,而是為一個精英集團所行使。這個觀察非常適合中國的皇權。理論上皇權是皇帝的,但皇權的行使則涉及一個精英集團。不過,因為中西方對政治的不同理解,統治集團內部精英之間的關係也全然不同。

在中國,政治是一場“零和遊戲”。有人解釋說,“政”字是由“正”和“反”兩字組合而成,這並非沒有道理。把兩者合在一起,具有兩個含義。第一,“贏者通吃”,即贏者為王、敗者為寇;第二,正如沒有“陰”就沒有“陽”一樣,“正”“反”也是一體的。正是因為一體的,贏者(皇帝或者統治者)不僅要容許其他精英的存在,而且也要照顧到他們的利益。這就是“權衡”。傳統上,皇帝都會努力避免明顯地站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不同利益或者派別之上,作為平衡者出現。

如果對規則的認同為西方的“外部多元主義”(公開的反對派或者反對黨)提供了文化條件,那麼“權衡”文化的存在也促成了中國“內部多元主義”的客觀存在,通過“權衡”來協調內部不同的利益。當然,也有不少皇帝依靠權臣或者太監搞政治,結果導致其他大臣的反彈,不過,結果都不會很好。

一項統計表明,因為權臣之間的鬥爭而死亡的皇帝竟達27%,是皇帝死亡中第二重要的因素,而第一重要的因素便是“天命”,即自然死亡,為54%。實際上,衡量一個皇帝是否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其能否作為平衡者出現。自身也“結黨營私”的皇帝都被視為是壞皇帝。

第三,“權衡”影響權力與人民或者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中西方都有民本文化,但性質截然不同。在西方,民是政治主體,至少在理論上如此。即使所謂的民主絕非是人民自己成為統治者,但政治參與則是人民的權利,即人民參與統治自己的政治過程(福柯語)。中國文化也提倡“以民為本”,但民是政治客體,即被統治的對象,數千年沒有任何話語指向人民有參與政治的權利。

最激進的孟子把“革命權”給了老百姓,但“革命”很難說是政治參與,其代價極高。即使是深受西方思想影響的孫中山先生,對“政治”的界定也沒有超越古人,即政治就是管理老百姓。不過,中國的確發展出瞭如何通過“權衡”來治理老百姓的方法,如“牧民”“養民”“教化”等等。

近代以來,中國的政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很多政治觀念包括民主、自由、公平等已經是人們日常觀念的內在部分,民眾因此對政治有更多的要求,包括政治參與。再者,隨著經濟的轉型,實際社會利益也日趨分化。

在這個意義上,“政治”的含義及其表達方式必須發生變化以適應新的需要。“民”被簡單地視為統治對象的時代已經過去,“政治”的基礎必須得到轉換。但同時傳統政治中的諸多結構性因素並未發生根本性變化,而是得到轉型和演化,因此,“權衡”文化仍然延續著。即使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也說明了,一旦政治內部各種要素失去平衡,政治就會失衡,各種各樣的問題就會接踵而至。

鄭永年:“權衡”與中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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