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例销售假冒碘盐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例销售假冒碘盐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9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就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贵港市检察机关自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例销售假冒碘盐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1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在缺碘地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随即移送至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例销售假冒碘盐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

,梁耀平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并销售给韦孔鑫、马业辉两人批发给本镇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给附近街坊居民。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碘盐有2244.6千克。平南县是缺碘地区,仍需补碘,预防碘缺乏病,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引起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影响。2015年11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耀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梁耀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梁耀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例销售假冒碘盐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孔鑫、马业辉明知梁耀平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和食盐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从梁耀平处购入假冒盐品并在缺碘地区平南县辖区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流入消费市场的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而梁耀平购进明知来自于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分别批发销售给韦孔鑫、马业辉,经过韦孔鑫、马业辉分别再销售后,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盐品流入消费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梁耀平应当分别与韦孔鑫、马业辉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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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9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依法赔偿已销售假冒碘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计109120.69元,同时消除危险,收回和依法处置已流入消费市场假冒碘盐2244.6千克尚未被食用部分,并各自在平南县电视台及平南县的县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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