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7月27日天津人民檢察院召開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天津市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 案例一

滕某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0年3月,被告人滕某某以其父親的名義登記註冊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並在天津市東麗區租賃他人廠房進行生產經營。自2017年2月,被告人滕某某在加工生產金剛石磨具過程中,對電鍍作業時產生的含有重金屬鎳的廢水,未經環保處理即安排員工向車間內下水管道傾倒進入市政排汙管道,後被東麗區環保部門檢查發現。經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檢測,該公司倉庫排水井及總排水口流出的廢液中,重金屬鎳的濃度分別為12.9mg/L和9.37mg/L,分別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25.8倍、18.74倍。

訴訟情況:2017年11月30日,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滕某某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人滕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 案例二

裴某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裴某某未取得營業執照,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夥同他人租賃西青區某公司院內廠房經營鋁氧化廠,將生產中產生的大量工業廢酸通過私設的暗管向廠外排放。經環保部門檢測,裴某某經暗管排放的汙染物屬於HW34類危險廢物,認定為有毒物質。

訴訟情況:2018年3月28日,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訴。2018年5月1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裴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 案例三

黃某某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黃某某未取得《採砂許可證》和《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自2017年3月至4月期間,僱傭王某某等15人,駕駛吸砂船,先後3次在遼寧省綏中海域盜採海砂約1.8萬噸,均運至天津南疆港碼頭變賣。

訴訟情況:2017年11月13日,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黃某某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 案例四

張某某非法狩獵,李某某、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捕鳥網具,以獲利為目的,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中新生態城建設公寓西南側蘆葦地內,非法捕獵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等野生鳥類共計390只,並向李某某、王某等多人進行販賣。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及王某1、李某1(均另案處理)對外販賣的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系非法狩獵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向該三人收購上述鳥類390餘隻。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及王某1(另案處理)對外販賣的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系非法狩獵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向該二人收購上述鳥類340餘隻。

訴訟情況:2017年3月3日,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訴。2017年3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 案例五

天津市河道、環保等有關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案

基本案情:流經寶坻區的潮白新河是海河水系的重要水源,也是國家級保護溼地,擔負著汛期排瀝、灌溉水源的重要功能。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水域常年有上千只船隻進行非法捕撈作業,柴油機排放的油煙嚴重汙染水體和空氣,河水常年渾濁不堪,河床遭受嚴重損壞。另外,河面上還非法搭建了數百個利用廢棄柴油桶捆綁和簡陋木板拼接而成的釣魚平臺,既影響行洪又產生了大量的垃圾。有關部門雖然採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決定以公益訴訟為手段,對潮白新河予以保護。

通過調查,2017年10月9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向當地河道、環保、農業、水務等有關職能部門發出6份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護潮白新河的生態環境。

有關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進行整改,由寶坻區政府牽頭組成聯合執法隊進行集中清理,共清理600餘個釣魚平臺和2000餘條非法捕撈船。同時,為防止問題反彈,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及時對潮白新河沿岸8個街鎮制發了督促履職檢察建議,督促各街鎮宣講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轄區內生態環境動態監測,協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河道管理治理長效機制。經過一段時間治理後,潮白新河如今恢復了清水綠岸、魚翔淺底的美麗景象。

· 案例六

天津市西青環保等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案

基本案情: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在履職中發現,西青區楊柳青鎮某公司廠房東北側有一處較大排汙滲坑。滲坑所處的地塊系該公司承包,規劃用途為農業用地,後出租給高某、王某、裴某某等人(小作坊)從事工業生產。排汙滲坑系高某、王某、裴某某等人(小作坊)私自安裝暗管偷排含有嚴重超標重金屬的工業廢水所致,周邊大塊土地和地下水源因此遭到嚴重汙染,空氣中常年散發出惡臭味,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正常生產生活。高某、王某、裴某某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環境汙染問題未得到有效治理。

經過調查,2017年10月9日,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向當地環保、國土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責令相關企業限期修復被汙染的地塊、拆除非法建築物等,切實保護案涉土地生態環境。

有關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進行整改,及時採取了約談相關企業負責人、對違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簽訂汙染治理協議等措施。目前,該汙染地塊生態環境已基本修復,違法建築物全部拆除,汙染物被清除,另外還啟動了綠化工程。

「权威发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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