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遊客要與旅行社簽包價旅遊合同,拒絕吃「悶虧」,對不合理行爲要說「不」!

案例解析|游客要与旅行社签包价旅游合同,拒绝吃“闷亏”,对不合理行为要说“不”!

旅遊典型案例解析系列四

案例解析|游客要与旅行社签包价旅游合同,拒绝吃“闷亏”,对不合理行为要说“不”!

遊客要與旅行社籤包價旅遊合同,拒絕吃“悶虧”,對不合理行為要說“不”!

包價旅遊合同,就是旅行社與遊客約定旅行過程中的吃、住、行、遊、購、娛等活動詳細計劃,費用包含以上活動的全程團款,中途不得再次收費。通俗一點說就是旅遊者支付旅遊團費當“甩手掌櫃”,旅行社就是“大管家”,相應地為遊客安排旅遊途中的吃、住、行、遊、購、娛等活動。包價旅遊合同極大地方便了旅遊者,而有些不法旅行社起了“歪心思”,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藏貓膩”,在和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時候,對一些事項說得“不清不楚”,在旅途中私自增加購物場所,讓旅遊者旅行體驗大打折扣。

案例解析|游客要与旅行社签包价旅游合同,拒绝吃“闷亏”,对不合理行为要说“不”!

典型案例:

旅行合同“約定不清

旅途中導遊增加購物場所

旅遊者張某等人一直對四川的美景嚮往不已,為此,他們聯繫上了一家旅行社,報團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樂山、峨眉2日遊的行程。

在簽訂旅遊合同的時候,該旅行社提供的旅遊合同中未載明旅遊住宿安排和標準、遊覽項目時間等內容,而張某等人當時並未在意。他們對這趟兩天之旅充滿了渴望,愉快的踏上了行程。而在旅行途中,導遊增加了購物場所,讓他們開心的“旅遊團”成為了“購物團”。這下子,張某等人不樂意了,直接投訴了這家旅行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未載明規定事項的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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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執法支隊解讀:

“對於這個案件,焦點在於旅遊合同的主要記載事項內容是否完整。”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解讀,包價旅遊合同是約定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的主要憑證,是公平處理二者之間糾紛的主要依據;合同主要內容約定不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明,就會引發糾紛。

為此《旅遊法》第五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詳細規定了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必須書面載明的事項,其中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屬於必須載明事項。也就是說,對於旅行內容,旅遊者事先必須要有知情權。

而在本案中,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住宿安排和標準、遊覽項目時間等信息,侵犯了旅遊者的知情權。旅遊主管部門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旅行社進行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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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包價旅遊合同”一定是“約定清楚”的,對於旅途中的內容不會“含糊而過”,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提醒旅遊者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和標準,遊覽、娛樂項目內容和時間等條款內容是旅遊合同的重要標的,沒有則旅遊合同難以成立。《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旅行社不簽訂旅遊合同及旅遊合同未記載必備事項的法律責任,因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

“簽訂旅遊合同的時候務必查看旅行社是否使用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說,旅遊活動具有複雜性,旅遊合同需要約定的事項也比較多,因此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總局根據《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共同制定了《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是旅行社簽訂合同範本,即有效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可依據該合同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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