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旅遊”法律風險的防範!

提醒:“旅游”法律风险的防范!

五月初夏,氣候宜人,正是旅遊的最佳時機。法援小助助提醒:在“旅遊”中放飛心情,緩解疲勞的同時,應該瞭解相應的法律常識,不然,會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哦!

【法律風險提示】

1、貪圖便宜價格,不考查旅行社的資質。不具有國內、

外旅遊資質的旅行社是不能接國內、外旅遊業務的,如果與這類旅行社簽訂合同,就存在風險。

2、貪圖“方便”或者偏聽他人介紹,不籤旅遊合同或者

合同約定不明確,可能存在免除旅行社責任、加重旅行者自身承擔人身意外的風險,一旦出現安全或服務質量方面的問題,直接導致追責無依據,難以維權;

3、貪圖“小便宜”惹得“大麻煩”。特別要小心旅行社

贈送的保險,險種可能不全。如恰逢發生事故,旅遊者就可能吃大虧了。所以,旅遊保險的險種及條款很重要!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28日,張某來到旅行社指定的酒店準備入住,卻被告知要另外支付488元才能入住。張某反映,到海南旅遊前已經與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住房條款並交了房款600元,現在到了酒店後商家要求張某再交488元,張某認為酒店的要求不合理,請求工商部門現場處理。經當地工商所、旅遊部門、公安部門執法人員到場處理,旅行社已同意先安排客人入住。酒店的臨時加價公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是一種違約的行為。

【以案說法】

上述案例的法律依據:

1、《消費權益保護法》第19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2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2、《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旅遊法》第57、58條《旅行社條例》第27、28條中明確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中需要載明的事項中包括: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本案中,旅行社與消費者已經簽訂合同並繳納費用,旅行社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安排消費者入住。當地工商所依據相關法規,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酒店要求消費者補交房費的性質需要看酒店與旅行社之間的合同,如果酒店的行為屬於臨時加價的,應該被糾正。

【小助助支招】

1、外出旅遊要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旅遊服務企業。一是要求旅行社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二是可以登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管理部門官方網站進行企業實名信息查詢確認;

2、一定要與旅遊服務企業簽訂完整、詳細的書面合同。對合同內容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甚至存在“免除己方義務、排除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必要時拒絕簽訂合同並保留書面證據;

3、在旅遊過程中,對旅遊公司或導遊有擅自增加自費項

目的或者在旅途中臨時更改旅遊、觀光的路線和時間的行為,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旅遊購物時一定要索要相關票據,以作為之後維權的相關證據;

4、旅遊前後查找並記住旅遊投訴及報警電話,以備不時之需;

5、其他不清楚的,請撥打司法行政熱線12348諮詢。

提醒:“旅游”法律风险的防范!
提醒:“旅游”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醒:“旅游”法律风险的防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