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進行時」安全監護不可「放假」:小男孩的碎冰機之痛

暑假“进行时”安全监护不可“放假”:小男孩的碎冰机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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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的一天,12歲的陽陽和親戚家的小哥哥樂樂出門玩耍。在附近的菜市場外,陽陽和樂樂發現了一臺大型碎冰機,這是菜市場裡的海鮮攤位用來碎冰存儲海鮮的。出於好奇,陽陽伸手進去拿碎冰玩,樂樂則走上碎冰機旁的平臺,平臺上方懸掛著電線開關,該開關控制著碎冰機的電源。樂樂隨意地開了一下開關又馬上關上,機器突然啟動,陽陽的右手瞬間被捲進機器碎冰口。聽到孩子的哭叫聲,周圍的大人都聞訊聚集,發現有孩子受傷,人們立即關閉機器電源並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陽陽的手已被機器攪傷並卡住。在消防部門到場將機器拆解後,才將孩子血肉模糊的手從機器裡取出。民警和陽陽的家人立即將陽陽送往常熟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後轉院至蘇州大學瑞華醫院,共住院58天,同年6月20日再次入院,共住院13天。經司法鑑定,陽陽的右手功能障礙及右腕關節功能障礙分別構成六級殘疾和八級殘疾。

陽陽的家屬認為,涉案碎冰機的所有人、海鮮攤主覃某應對傷害的發生應承擔責任。2017年8月,陽陽將海鮮攤主覃某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其支付醫療費等賠償合計71萬餘元。陽陽的父親作為陽陽的法定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雙方對責任劃分產生了較大爭議。原告方認為,被告所有的碎冰機是放置在未封閉的場所,有極大的安全隱患,沒有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也沒有專人看管。據被告之前在派出所的筆錄,案發當天碎冰機從上午6點工作到10點在使用,之後有人來買冰就用一下機器,不使用的時候把電源關掉,機器放在那裡沒人看管。被告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被告覃某答辯稱,對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也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對原告的損害應依各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分擔責任。涉案碎冰機放置在同一場所已有十五年時間了,從來沒有出過事情,在事發時也處於停運狀態,開關距離地面有兩米以上,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能觸及開關的;事發時樂樂和原告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行為應有一定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該是能預知的;兩個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未對孩子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查清案件事實,法官庭後赴事發地點進行了調查,由於涉案碎冰機已被覃某當廢品賣掉,無法直觀再現該碎冰機的工作原理。為了解事發時碎冰機為何突然啟動,法官作了大量走訪調查,最終得知,這種較大型的碎冰機不是感應式的,只要開關打開,電源接通就會運轉。

調查結束後,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依照現有證據,極有可能是樂樂觸動了開關而導致機器運轉,在法官向原告方釋明法律後,原告方因和樂樂有親屬關係而表示不追加起訴樂樂及其監護人,那麼樂樂的責任部分應由陽陽自行承擔。從法、理、情多方面對雙方當事人做工作,最終被告覃某表示願意賠償原告陽陽因人身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8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就此次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暑假“进行时”安全监护不可“放假”:小男孩的碎冰机之痛

上述案例再次給假期安全監護敲響警鐘。面對生活中諸多潛在安全隱患,家長們不僅要注意看護好未成年子女,切實盡到監護義務,避免他們遭受傷害;對年齡大一些的孩子,學校和家長也應當經常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孩子的自我安全防範意識,教會他們識別、遠離危險區域,掌握一定的安全方案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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