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族看过来 “做一天算一天” 也是劳动关系!

“做一天给一天工资”,看似自由灵活的用工形式,发生相关事故后该如何维权?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50岁的黄大妈在昆山某服装厂任品检员,工资按照85元/天结算,加班费另算,出勤一天算一天的钱。2016年7月22日,黄大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希望能得到工伤赔偿,被服装厂拒绝。经劳动仲裁,确认了她和服装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服装厂不服裁决,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黄大妈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无法明确此表示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故服装厂应当进一步就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进行举证,如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成为其稳定的内部成员,具有人身隶属性质;劳务关系双方并无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隶属性,一般只具有财产关系。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制度,劳动者也应通过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做到合法用工,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通讯员 薛 倩 记者 张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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