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西安女子工作7年被辭退 贏了官司卻沒拿到賠償

无奈!西安女子工作7年被辞退 赢了官司却没拿到赔偿

華商報訊(記者 魏光敬)王女士從業7年被辭退後,發現公司沒有給包括她在內的多名員工繳社保。最後她申請勞動仲裁獲得支持,卻被公司起訴。公司一、二審均敗訴,但至今不履行判決。

被辭退後

她發現公司沒有給繳社保

8月2日,在西安賽瑞喜來登大酒店,華商報記者見到王女士。她介紹,2010年7月她入職陝西雲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海投資)。由於雲海投資是西安賽瑞喜來登大酒店項目全額投資方,當時她任職該酒店精裝部工程助理。

2017年4月25日,王女士被公司辭退。隨後王女士自行到蓮湖區養老社保中心查詢,被告知單位沒有在養老中心開戶,沒有給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同年6月,王女士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雲海投資公司未到庭。2017年10月19日仲裁裁決:支付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補繳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五險”。雲海投資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王女士訴至蓮湖區法院。

2018年3月16日,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勞動仲裁判決的前兩項內容,原告陝西雲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2200元,支付工資3886元。雲海投資不服判決,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7月13日王女士向蓮湖區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至今未果。

同時,王女士舉報雲海投資公司在2006年至2018年違反《社會保險法》未給在職的多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目前已有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勞動監察部門兩次發文責令改正

8月2日,王女士向華商報記者提供了2018年1月10日蓮湖區勞動監察大隊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陝西雲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調查你單位未執行下達的(蓮)人社監令字[2018]第2091號責令改正決定,罰款一萬元”;2018年3月9日蓮湖區勞動監察大隊再次以同樣名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兩萬元。王女士稱,對區勞動監察部門下發的這兩份法律文書,陝西雲海投資公司未予執行。

昨日,華商報記者隨王女士一起來到西安賽瑞喜來登大酒店,雲海投資公司主要負責人楊某正開職工大會,公司方派兩名經理跟王女士溝通。這兩名經理說,王女士的事情,他們會積極向上級彙報,等領導開完會。

華商報記者跟王女士一直等了兩個小時後,被告知楊總會後離開了。

律師:拒不執行可列入失信“黑名單”

北京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冉琴律師介紹,《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王女士的工作單位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卻未辦理,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應當向王女士的工作單追繳應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王女士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冉琴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王女士根據已生效判決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並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